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董某某、董某甲財務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736)
甘肅省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禮民初字第195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住禮縣石橋鎮劉楊村。
被告董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禮縣石橋鎮王坪村。
被告董某甲(系董某某父親),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住禮縣石橋鎮王坪村。
委托代理人孫雪、朱彥榮,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董某某、董某甲財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董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孫雪、朱彥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12年1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感情不和,經親友及村干部調解于2013年11月5日解除同居關系,二被告同意給原告彩禮款30000元。被告董某甲于2013年11月6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并承諾1月內給付尚未給付的10000元彩禮款。但一月期限屆滿后,二被告卻一再推脫,拒不返還彩禮款。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原告彩禮款人民幣10000元。
被告董某甲辯稱,2011年董某某與原告王某某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原告嗜賭成性,無家庭責任感,董某某為家庭付出了全部,外出打工給原告掙錢還債,董某某受苦受累換來的卻是原告要求解除婚事,還帶上十幾個人到被告家里索要彩禮,我便將20000萬元彩禮款退還。原告卻不依不饒自己寫了10000元的欠條,要求我還錢,我沒有認可,更不應償還假欠條上的款項。
經審理查明:王某某與董某某于2011年1月依鄉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前被告方收取原告方彩禮20000元。在此期間原告方給付被告方茶葉、酒、香煙等禮品財物同居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糾紛,經親朋好友及村干部調解,解除了同居關系。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1月協商被告同意返還原告人民幣30000元,當即履行20000元,剩余10000元寫欠條承諾1月內付清,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協議為由狀訴本院請求調處。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董某某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應自行解除。被告方已返還原告方彩禮款20000元。被告所寫欠條10000元有部分屬贈與關系,故酌情返還部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董某某、董某甲返還王某某彩禮款3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原、被告各承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曉明
代理審判員 剡 欣
人民陪審員 高德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洪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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