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濫用職權、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923)
甘肅省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康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甘肅省康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無前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1月23日被康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康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興龍,隴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康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刑訴(201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濫用職權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興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月,何某某(另案處理)為向蘭州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貸款,讓時任康縣房管所房地產交易股股長的被告人李某某幫助其辦理虛假房屋他項抵押權證,李某某應允。2月25日,何某某安排其姐夫王某乙先到康縣房管所李某某辦公室冒充房管所工作人員,爾后何某某與該公司信貸員王某甲來到房管所,李某某教王某乙填寫房屋他項權證后,用何某某事先給的假康縣房屋所公章在房屋他項權證上蓋章。后何某某用該虛假的房屋抵押權證向蘭州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貸款150萬元,造成該公司損失108.6999萬元。
2013年5月,何某某為向蘇某某借款,告知李某某需要辦理房屋他項權證延期手續,李某某在明知何某某位于康縣城關鎮和諧廣場*幢*號勁霸服裝店已經抵押給康縣信用聯社的情況下,答應何某某請求。5月20日,何某某與蘇某某委托人魏某某來到康縣房管所,李某某為何某某辦理了康縣城關鎮南街和諧廣場*幢*號房屋的抵押延期手續,并用何某某給的假的房屋他項抵押權證向蘇某某借款150萬元,造成蘇某某經濟損失150萬元。
2013年7月,何某某為向蘭州富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告知李某某需要假的康縣城關鎮南街和諧廣場*幢*號勁霸服裝店房產證抵押貸款,李某某應允。7月29日,何某某讓其朋友楊某、弟媳婦瞿某先到康縣房管所冒充房管所工作人員,其與該公司信貸員張恒、王某丙后到房管所,李某某教楊某如何填寫房屋他項抵押權證之后離開辦公室,待楊某將他項權證填好后,瞿某用何某某給的假的康縣房管所公章在該他項抵押權證上蓋章后幾人離開,后何某某用該虛假的房屋他項抵押權證從蘭州富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20萬元,造成該公司損失45.4萬元。
2013年以來,李某某先后收受何某某送的現金共計13000元,面值5000元的勁霸服裝店購物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證實。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對指控被告人涉嫌受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第一、被告人不具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李某某幫助作假的他項權證的行為與其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因為在公訴機關起訴的三起事實中,李某某只是應何某某的要求協助做了假,這些協助作假的行為并不是濫用職權的四種表現情況即超越職權、玩弄職權、故意不履行職責或者以權謀私之一,也不受李某某職權資格的限制。第二、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李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濫用職權與受賄罪,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故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應該以受賄罪論處。按照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對同一犯罪事實,只能由一個罪名進行一次評價,本案只能構成受賄罪一罪,濫用職權罪則無法成立。第三、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且積極退贓,另外被告人李某某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并伴有嚴重的并發癥包括視網膜病變、末梢神經病變及心臟疾病,故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并考慮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何某某(另案處理)欲向蘭州市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便找時任康縣房管所房地產交易股股長的被告人李某某幫助其辦理虛假房屋他項抵押權證,李某某應允。2月25日,何某某安排其姐夫王某乙先到康縣房管所李某某辦公室冒充房管所工作人員,爾后何某某與邦信公司辦理貸款抵押手續的信貸員王某甲來到房管所李某某的辦公室,李某某拿出作廢的房屋他項權證和空白的他項權證,讓王某乙坐在自己的辦公桌前,照著填寫好房屋他項權證后,用何某某事先給他的假康縣房管所公章在房屋他項權證上蓋章。這張他項權證為康房他證抵押字第2013-020號,填寫的假房產證號005066,所有人為何某某,坐落于城關南街和諧廣場*幢*號。后何某某用該虛假的房屋抵押權證向蘭州市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貸款150萬元,造成該公司損失108.6999萬元(本金)。
2013年5月,何某某打算又再次向蘇某某借款,又找李某某幫其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李某某說你們已經辦過一次了(2012年8月27日,李某某協助辦過一個康房他證抵押字第2012-158號假房屋他項權證,在蘇某某處貸款150萬元,于2012年底歸還,這次只需要辦理一個延期手續就行。5月20日,何某某按李某某的提議,領著蘇某某的委托人魏某某來到康縣房管所,李某某在明知何某某位于康縣城關鎮和諧廣場*幢**號勁霸服裝店已經抵押給康縣信用聯社且他項權證虛假的情況下,為何某某辦理了康縣城關鎮南街和諧廣場*幢**號房屋的抵押延期手續,李某某填寫了一份房產證抵押延期表,在延期期限欄內填寫“從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在審理欄內填寫了“情況屬實”,并在之前辦的他項權證的附記欄內填寫“同意延期時間為2013年8月27日—2014年8月27日”,加蓋了何某某提供的康縣房管所的假公章。何某某用該假的房屋他項抵押權證的延期手續向蘇某某借款150萬元,造成蘇某某經濟損失150萬元(本金)。
2013年7月,何某某為向蘭州市七里河區富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告知李某某需要辦理一個假的康縣城關鎮南街和諧廣場*幢*號勁霸服裝店房產證抵押貸款的他項權證,李某某應允。7月29日,由李某某提供房管所辦公室,何某某讓其朋友楊某、弟媳婦瞿某先到康縣房管所冒充房管所工作人員,其與該公司信貸員張恒、王某丙后到房管所,李某某拿出一個已經注銷的他項權證教楊某填寫房屋他項抵押權證的方法之后離開辦公室,待楊某將一張空白的他項權證填好后,瞿某用何某某給的假的康縣房管所公章在該他項抵押權證上蓋章后幾人離開。后何某某用該虛假的房屋他項抵押權證(康房他證抵押字第182號,假房產證號為004718),從蘭州富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20萬元,造成該公司損失45.4萬元(本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蘭州市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便函、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同步錄音錄像通知書、詢問通知書證實:案件來源及采取強制措施等程序合法。
2、戶籍證明、康縣房管所“證明”、關于李某某個人基本情況及工作崗位的說明、人員編制登記卡、康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證實:被告李某某于1996年分配至康縣房管所工作,從2010年至2014年任房管所交易股股長,負責房地產交易、房屋他項權證的辦理等相關業務;
3、蘭州邦信小額貸款公司與何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還款記錄、電匯憑證、用于向邦信公司貸款的抵押他項權證、邦信公司保存的何某某的房產證、何某某貸款項目情況說明等證實:2013年2月25日何某某用康縣城關南街和諧廣場3幢06號假房產證,通過李某某辦理的假房屋抵押他項權證,向蘭州邦信小額貸款公司貸款150萬元,至2015年3月25日,何某某欠邦信小額貸款公司本金108.6999萬元。
4、蘇某某與何某某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匯款回單、蘇某某保存的何某某康縣城關南街和諧廣場3幢04、05號房產證、房屋抵押權他項權證、房地產抵押延期表等證實:2013年5月20日何某某以2012年辦的康縣城關鎮南街廣場3幢04、05號房產為抵押的虛假他項權證,又找李某某辦理了抵押延期手續后,向蘇某某借款150萬元,至今分文未還。
5、蘭州富力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的抵押他項權證、何某某房產證、還款說明、貸款情況說明及憑證等證實:2013年7月29日,何某某以已作了抵押的康縣城關和諧廣場3幢04、05號房屋作擔保,并經李某某等協助辦理的假房屋抵押他項權證,向蘭州富力小額貸款公司貸款120萬,至2015年3月19日,尚欠本金45.4萬元。
二、證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蘇某某、王某丙、楊某、瞿某等證人證言證實:李某某以何某某提供的假房產證和已作了抵押的房產為其辦理假房屋抵押他項權證及延期手續的事實經過等。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上述證據證明的內容相一致。
以上證據,已經過法庭調查核實,證明事項清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何某某3000元現金和一張5000元的勁霸服裝店購物卡;2013年5月底,李某某幫助何某某辦妥了蘇某某處借款用的房屋抵押他項權證的延期手續后,何某某給李某某的卡上打了5000元錢;2013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何某某5000元現金;先后三次一共收受了現金13000元,勁霸購物卡一張面值5000元。經查,現金已經被被告人李某某花用,購物卡一直放在家里未動,現已失去價值無法使用。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將贓款13000元退繳康縣檢察院,購物卡由其家屬上繳,檢察機關未收,后又被檢察機關搜查扣押,隨案移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搜查筆錄證實檢查機關于2015年1月14日在李某某家中搜查出面值5000元的勁霸男裝購物卡一張,已被扣押。
二、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為了讓被告人李某某幫助我辦理他項權證,先后一共給李某某送了13000元現金以及一張5000元的勁霸服裝店購物卡
三、物證:勁霸男裝金卡一張。
四、檢察機關扣押凍結物品清單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已經將贓款13000元退繳檢察機關。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上述證據證明的內容相一致。
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予以作為定案依據。
辯護方當庭提交的證據有:漢中市三二0一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生化類檢驗報告單各一份,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患有2型糖尿病并視網膜病變Ⅰ期、末梢神經病變、高血壓病癥等疾病。該證據經當庭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具體辦理房地產交易、房屋他項權證業務的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故意不履行甚至放棄審查、把關監督管理職責,在明知他人提供假房產證和已經作了抵押的房產,以及使用假公章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辦公場所,允許他人冒充房管所得工作人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力,幫助辦理假房屋抵押他項權證,用于他人騙取貸款,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從重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加之本人還患有嚴重的疾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亦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夠自愿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受賄金額較小,可免予刑事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所在社區審前調查評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本案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合理之處應予采納。其所提之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因為被告人李某某先濫用職權為他人辦理假的他項權證,同時又受賄構成犯罪的,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之規定,被告人李某某既構成濫用職權罪,又構成受賄罪,應予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四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贓款13000元,予以沒收,由收款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明社
審 判 員 馬長衛
人民陪審員 王陽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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