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嵇某訴談某、顏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436)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淮小民初字第1014號
原告王某某。
原告嵇某。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軍,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談某。
被告顏某某。
原告王某某、嵇某與被告談某、顏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談某、顏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嵇某訴稱:2013年3月24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兩被告其所有的將位于某某市淮陰區帝景豪庭**幢**室的房屋出售給兩原告。后兩原告按雙方約定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即向兩被告支付購房款30萬元。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原告發現該房屋已被法院輪候查封,現該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原告起訴要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被告返還購房款30萬元;3、被告承擔違約金2萬元;4、被告支付30萬元的自2013年3月24日至法院確定的被告返還款項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5、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退取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手續。訴訟過程中,兩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即要求兩被告立即交付位于某某市淮陰區帝景豪庭*幢*室的房屋,并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談某、顏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被告顏某某向被告談某出具委托書,委托被告談某出售兩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某某市淮陰區帝景豪庭**室的房屋。2013年3月2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談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某某市淮陰區帝景豪庭***室的房屋出售給原告,價格為50萬元,原告于2013年3月24日向被告支付2萬元作為定金,于2013年4月4日前將首付款30萬元一次性支付給被告(含定金),同時申報貸款過戶等手續,余款等銀行貸款下來后一次性結清。合同簽訂后,兩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繳納了相關的稅費,于2013年3月28日通過銀行轉帳按約向被告談某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鑰匙,2013年5月左右兩原告居住該房屋。
另查明:本案訴爭房屋于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1月25日已被法院查封,2013年4月27日本院依原告申請裁定對該房屋進行了查封,2013年5月2日,該房屋再次被法院查封。
以上事實,有公證書、房屋買賣合同、稅費發票、銀行憑證、收條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二、對原告要求兩被告立即交付位于某某市淮陰區帝景豪庭**幢*室的房屋,并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鑰匙,2013年5月左右兩原告居住該房屋,兩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故兩被告要求兩被告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兩原告要求兩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訴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法院查封房屋行為阻卻了兩被告履行過戶的義務,形成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情形,故目前情況下,原告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嵇某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80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800元,由原告王某某、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訴于江蘇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某某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某某市分行城中支行,賬號:341201040002***)。
審 判 長 楊 華
代理審判員 王衛華
人民陪審員 施廣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侍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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