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秦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670)
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鋼民初字第194號
原告:秦某,萊蕪市環球物流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孟憲法,山東恒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澎,山東恒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原告秦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弭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憲法、李澎,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某訴稱,原被告2009年底在網絡上認識,于××××年××月初六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11月5日生一男孩張某甲。由于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較大,經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關系不斷惡化,矛盾越來越深。被告多次與原告的家人發生肢體沖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兩個人之間發生點小矛盾,不至于離婚。我感覺給我們夫妻關系很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在網絡上自由戀愛相識,于××××年××月初六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登記結婚,2011年11月5日生一男孩張某甲,現隨原告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雙方因照顧孩子問題及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3年正月初三再次發生矛盾后,雙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訴來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婚姻登記證明一份、被告書寫的保證書一份及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相識,婚前相互了解時間較長,婚后共同生育一男孩,婚姻基礎較好。在本次庭審中,被告不同意離婚,希望法庭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原告并未提供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充分證據,因此尚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系因家務瑣事引發的夫妻矛盾,兩方在共同生活中均有責任,在以后的生活中應互相關心,相互尊重,只要彼此多交流溝通,會和好如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秦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弭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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