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942)
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鐵縣民二初字第00105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鄧錦文,系遼寧正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張某軍,19**年生,錫伯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戴龍雨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錦文及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主任張某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是被告的村民,2001年7月份,被告無錢向鎮里交納農業稅、提留和統籌款便向村民借款,并承諾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原告共計借給被告現金31873元,被告于2001年7月1日給原告出具了借據。由于被告始終無錢還款,直到2010年6月份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還款1910元,尚欠原告借款29963元。為此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29963元及相應約定利息;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辯稱:借款事實屬實,錢數屬實,有賬記載,但無力償還。
經審理查明: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因資金需求于90年代末向本村村民原告張某某借款用于本村支出,截至2001年7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本息共計31873元,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一張,載明欠款總數包含利息共計31873元;2010年6月被告向原告還款1253元,現被告村委會尚欠原告張某某29963元未付。
以上事實有借據、證實材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1873元,有借據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現原告請求被告村委會償還剩余欠款29963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村委會按照月息1.5分向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問題,本案中,被告村委會于90年代末期向原告借款,原告未提供證據也無法說明借款之初的本金數額,在2001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中載明:“轉收借款換據月息按1.5分計算”也就是換據時所確認的欠款數額31873元中可以明確的是已經包含了本金及月息1.5分的利息,該份借據中載明的31873元,是雙方對欠款本金的重新確認,而在該份借據中雙方并未對重新確認的借款本金31873元的借款利息進行明確約定。故原告主張的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29963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鐵嶺縣某某鎮榮家屯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戴龍雨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武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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