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2042)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州刑初字第14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大慶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經理。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大慶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4月14日轉為監視居住。2015年5月14日被肇州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尹立新,黑龍江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于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職業業務員,工作單位大慶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大慶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5月14日被肇州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1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于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州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德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及其辯護人黑龍江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尹立新、被告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李x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指使本公司業務員于xx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于xx通過表姐苑xx(已病故),以價稅4%的價格,在大慶市某某經貿有限公司購買了1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227624.85元(其中:貨款1049252.00元,稅款178372.85元)。案發后已全部補繳稅款。
被告人李x于2014年4月15日在其家中被大慶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于xx于2015年3月23日到大慶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x、于xx違反國家稅收管理規定,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一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一款的規定處罰。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不作辯解。
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x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社會可矯正性大;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犯罪事實。積極補繳稅款、罰款及滯納金,在地稅部門補繳24972.21元其他稅款,李x的行為未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因此建議對被告人李x適用緩刑。
被告人于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不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李x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指使本公司業務員于xx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于xx通過其表姐苑xx(已病故),以價稅4%的價格,在大慶市某某經貿有限公司購買了1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227624.85元(其中:貨款1049252.00元,稅款178372.85元,稅款已抵扣,案發后已全部補繳稅款,并繳納稅務機關罰款及滯納金。
被告人李x于2014年4月15日在其家中被大慶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于xx于2015年3月23日主動到大慶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發、破案經過及抓獲經過;大慶市讓胡路區國稅局出具的抵扣稅款證明;大慶市國稅局稽查局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交通銀行繳稅付款憑證;被告人李x、于xx的戶籍證明。
2、大慶市國稅局稽查局出具證明、交通銀行電子繳納會計憑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2015年5月21日證明國稅局取得11份發票代碼時間、數額,載明已經接受稅務機關處理補繳稅款178372.85元、罰款178372.85元,繳納滯納金83032.56元,對某某公司法人盧xx已另案處理。
3、證人薛xx證言。系某某公司會計,證實李x給我11份發票已經入公司帳并抵扣。
4、被告人李x、于xx的供述和辯解。供述內容與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李x辯護人向法庭出示證據:
交通銀行分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復印件二張,證實二被告人通過其在公司又向地稅局補繳24972.21元稅款。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于xx違反國家稅收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于x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于xx犯罪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積極補繳稅款未給國家造成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于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員 湯 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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