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642)
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初字第206號
原告大慶高新區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鄒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仲玉華,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慶市龍鳳區龍鳳鎮某某小學教師。
原告大慶高新區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業公司)與被告安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仲玉華、被告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物業公司訴稱,被告是龍鳳區**小區**號商住樓**門***室業主,2012年應當交納物業費588元,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已拖欠一年有余。按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第八條規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納物業費的千分之五交納滯納金,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588元及滯納金1073元,合計166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安某某辯稱,1、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違法。2、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簽訂的物業合同是無效的;3、物業公司按照每平方米7.5元的價格是沒有依據。4、物業公司在很多項目上服務不到位。某某小區在2012年11月前亮化工程不達標,綠化工程不到位,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衛生清掃不及時、不徹底。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物業公司系依法成立、有合法收費依據及標準的物業公司。被告系大慶市龍鳳區某某小區**號商住樓**門***室業主,原告為被告居住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被告提供物業服務。由于原告物業服務不到位,被告未向原告繳納2012年的物業服務費。
上述事實,有大慶市房屋產權市場管理中心產權信息查詢報告、物業服務合同、收費許可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應當及時支付原告物業服務費。被告安某某主張原告存在諸如綠化工程不到位、衛生清掃不及時以及單元防盜門損壞未修理等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情況,通過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確實存在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情況,應當適當減少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證據充分,本院對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大慶高新區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物業服務費人民幣4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郵寄送達費用44元,由被告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方志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孫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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