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雷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430)
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羅田三民一初字第00188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炳山,羅田縣三里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志峰,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雷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泉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炳山、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志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經他人介紹相識,2009年正月十七舉行結婚儀式,同年5月27日補領結婚證。婚后被告未盡到一個做丈夫的責任,對原告很少關心體貼,又因被告身體欠佳,未生育小孩,在領養小孩的問題上雙方發生分歧,種種原因,導致夫妻關系不和睦。2013年正月初六,原告與被告及婆婆爭吵后,外出務工至今,在此期間,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不聞不問。現原告對被告徹底失望,為解除婚姻,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我與被告離婚。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羅田縣檔案局出具的結婚登
記審查處理表各一份。擬證明:原告主體適格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證據二、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生殖醫學中心出具的關于被告病
情的分析報告、治療處理單、尿檢報告單、生化、免疫檢驗申請單各一份。擬證明:因被告身體患有疾病而影響生育,導致夫妻感情不好,夫妻關系不和。
被告雷某某辯稱,被告與原告之間夫妻感情較好,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一、原、被告雙方經他人介紹相識后,自由戀愛,自愿結合,從認識到結婚有兩年多,相互了解彼此,有婚姻基礎。二、原、被告結婚后,雖未生育小孩,但被告對原告從未有過怨言,且對原告不育之癥想盡辦法治療,還籌錢準備手術,因原告母親反對做手術而未完成。為緩解原告精神壓力,遂與原告協商同意收養了侄女雷某甲。三、被告雖在外務工但對原告生活隨時關心,在外打工收入都交由原告掌握,家中經濟由原告支配。原告雖自2013年外出務工,但也經常回來,雙方并沒有分居。四、被告父母都是農村老實忠厚之人,與塆里人從未發生矛盾,對原告更是愛護有加,從未對原告有閑言怨語,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綜上,被告認為與原告夫妻感情較好,原告起訴沒有法定理由,被告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雷某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被告代理人對證人雷某乙、田某某調查的筆錄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夫妻關系沒有破裂。
證據二、原、被告的家庭戶口本一份。擬證明:原、被告收養了侄女雷某甲,雷某甲于2011年12月24日出生,其戶口已登記在原、被告的戶口本上。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患有影響生育的疾病,導致原、被告未生育的直接原因是原告的疾病造成的,而不是因為被告的身體原因。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有異議,認為兩位證人陳述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內容不真實,且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該證據不應被采信。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原告并沒有同意收養雷某甲,事實上也沒有履行收養相關的法律手續,收養關系不成立,原告于2013年正月初六外出務工一直未回,雷某甲是2013年10月29日上的戶口,原告對上戶口的事不知情。
對上述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對上述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二是被告一系列的檢查、檢驗報告單,該證據沒有明確得出被告患有何種疾病的結論,不能證明被告所患疾病對生育孩子有影響,更不能證明是因被告患有疾病導致夫妻關系不和,故該證據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一證人雷某乙、田某某均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證言內容無法核實,故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二戶口本是真實的,雷某甲的戶口與原、被告是登記在同一戶口本上,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但收養關系是否成立還需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經他人介紹相識,2009年農歷正月十七舉行結婚儀式,同年5月27日補領結婚證,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關系較好,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認為婚后被告未盡到做丈夫的責任,對原告很少關心體貼,又因被告身體欠佳,未生育小孩,雙方在領養小孩的問題上發生分歧,導致夫妻關系不和。原告自2013年正月外出務工至今未回,與被告分居已達兩年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而被告認為其與原告夫妻關系一直較好,對原告關愛有加,原告患有不育之癥,被告想盡辦法治療,為緩解原告精神壓力,經與原告協商同意收養了侄女雷某甲。原告雖自2013年外出務工,但也經常回來,雙方并沒有分居。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
另查明原告婚前嫁妝有:”TCL”牌34英寸電視機一臺、床上用品有四件套一套、五件套一套、九件套一套、毛毯一床、棉被三床、木器家具有大椅子十四張、小椅子二張、餐桌椅一套、高低組合柜各一套。原、被告婚后沒有添置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主張有夫妻共同債權5000元,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亦不認可。被告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10000元及有夫妻共同存款50000元在原告手中,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原告亦不認可。故均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他人介紹相識后自由戀愛經充分了解再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初夫妻關系較好,后雖因家庭瑣事發生過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近兩年,原、被告雙方外出務工,在一起的時間較少,缺少溝通和理解致夫妻關系不睦。雙方應本著對家庭負責的態度,相互珍惜,加強聯系溝通,各自改正自身缺點和不足,互諒互讓,建立良好夫妻關系。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與被告雷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的上訴費300元,款匯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 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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