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等訴蘇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309)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金民一初字第426號
原告呂某某,男,,漢族,農民。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農民。
原告紀某某,男,漢族,農民。
原告紀某甲,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紀某某(原告紀某甲之父),男,農民。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艷,江西東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蘇某某,男,漢族,司機。
委托代理人萬廷鵬,安徽萬廷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霍邱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城關鎮光明大道。
被告黃某,男,漢族,司機。
被告深圳市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寶安大道機場三道**號。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劉某某,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號南崗商務大廈1*室。
代表人蔣某乙,經理。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南路西側綜合樓。
原告呂某某、吳某某、紀某某、紀某甲訴被告蘇某某、霍邱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汽運公司”)、黃某、深圳市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供應鏈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艷,被告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廷鵬、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劉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汽運公司、黃某、某財險公司、某財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蘇某某駕駛皖N51***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E***重型平板半掛車)沿濟廣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濟廣高速1188KM+710M處(江西省金溪縣境內)時,因未確保安全,撞上前方由被告黃某駕駛的粵BL2***/粵BBB**掛號半掛車,致使粵BL2***/粵BBB**掛號半掛車向前推移撞上前方由案外人王某甲駕駛的皖D18***/皖D5***掛號半掛車,造成皖N51***/皖NE***掛號半掛車乘車人即四原告的親屬呂某甲死亡、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六大隊認定,被告蘇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甲、呂某甲均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皖N51***/皖NE***掛號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第二被告。粵BL2***/粵BBB**掛號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第四被告,該車在第五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皖D18***/皖D5***掛號半掛車在第六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喪葬費21791元、死亡賠償金2124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5447.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3000元,合計342638.50元,扣除被告方先行墊付的50000元,實際起訴金額為292638.50元,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四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稱事實及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情況及被告蘇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黃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呂某甲不負本次事故責任的事實。
2、金溪縣殯葬事業管理所火化證明及收據各一份,結婚證、預防接種門診兒童基本信息、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原告的身份證各一份,證明四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3、被告蘇某某、黃某的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皖N51***/皖NE***號半掛車、粵BL2***/粵BBB**掛號半掛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兩車的登記所有人及被告蘇某某、黃某為有證駕駛。
4、粵BL2***/粵BBB**掛號半掛車保單復印件兩份,證明粵BL2***/粵BBB**掛號半掛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不計免賠率的“商業三責險”。
5、交通費、住宿費票據若干,證明辦理喪葬事宜花費了3000元。
被告蘇某某辯稱,答辯人對事故的后果很自責,對原告方深表歉意。受害人呂某甲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另兩輛車均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受害人呂某甲的損失應當先由該兩輛車的保險人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方賠償,余額再由事故責任方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方當庭放棄本案中無責方機動車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應該予以核減11000元。答辯人通過案外人王某某墊付給了原告方50000元,應在答辯人承擔的賠償款予以核減。
被告蘇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收條一份,證明其向原告方墊付了50000元賠償款。
被告某汽運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庭前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被告某汽運公司辯稱,皖N51***牽引車(皖NE***掛車)實際車主是王某某,答辯人與皖N51***牽引車(皖NE***掛車)的掛靠關系截止2013年12月31日,之后兩車沒有續簽掛戶合同,更未繳納管理費用,答辯人也沒有從中取得任何收益,故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的任何責任。
庭審前,被告某汽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車輛掛戶合同書及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上述主張。
被告黃某未答辯,亦未舉證。
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辯稱,被告某財險公司不應加扣絕對免賠率10%。粵BL2***/粵BBB**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三責險”。被告黃某為我公司員工,本次事故發生時其在履行答辯人的職務行為,故由答辯人承擔被告黃某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承擔被告黃某依法應承擔的本案訴訟費。
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粵BL2***/粵BBB**主掛車一體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三責險”。
被告某財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庭前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被告某財險公司辯稱,粵BL2***號車存在超載情形,根據保險合同第九條第2款約定,需加扣絕對免賠率10%;粵BL2***號車雖然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條款,但該條款約定因違反裝載規定增加的免賠額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精神撫慰金、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存在不合理或過高的部分,應予以核減。
被告某財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及附加險條款各一份,以證明其上述主張。
被告某財險公司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蘇某某駕駛皖N51***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E***重型平板半掛車)沿濟廣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濟廣高速1188KM+710M處(江西省金溪縣境內)時,因未確保安全,撞上前方由被告黃某駕駛的粵BL2***重型半掛牽引車(粵BBB**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致使粵BL2***號車(粵BBB**號掛車)向前推移撞上前方由案外人王某甲駕駛的皖D18***號車(皖D5***號掛車),造成皖N51***號車(皖NE***號掛車)乘車人即四原告的親屬呂某甲死亡、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六大隊認定,被告蘇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在通過施工路段時未減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黃某駕駛車輛所載貨物(集裝箱)寬度、長度均違反裝載要求,加重了此次事故的后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甲、呂某甲均無與此次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存在,故王某甲、死者呂某甲均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原告呂某某為死者呂某甲之父,原告吳某某為死者呂某甲之母,原告紀某某為死者呂某甲之夫,死者呂某甲之子紀某甲出生于2011年4月28日,四原告與死者呂某甲均為山東省農業家庭戶口。被告蘇某某庭前墊付給了原告方50000元。被告黃某為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的員工,本次事故發生時被告黃某正在履行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的職務行為。皖N51***號車(皖NE***號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某汽運公司。粵BL2***號車(粵BBB**號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粵BL2***號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三責險”。庭審中,原告方表示肇事車皖D18***號車(皖D5***號掛車)未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為避免訴累,放棄對皖D18***號車(皖D5***號掛車)保險人的追加訴訟請求權,并且原告方自愿在本院依法核定的賠償款總額中依法核減無責任保險死亡賠償限額11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火化證明及收據,結婚證、預防接種門診兒童基本信息、出生醫學證明,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等證據及庭審筆錄證實,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死者呂某甲因被告蘇某某、黃某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原告方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蘇某某、黃某承擔侵權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方未提供證據證明皖N51***號車(皖NE***號掛車)與被告某汽運公司在本次事故發生時存在掛靠關系,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某汽運公司收取了皖N51***號車(皖NE***號掛車)的管理費或其他收益,因而被告某汽運公司無需承擔本次事故的法律責任,故本院對原告方要求被告某汽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黃某為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本院對原告方要求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且被告黃某對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方為避免訴累,當庭放棄對皖D18***號車(皖D5***號掛車)保險人的追加訴訟請求權,并且原告方自愿在本院依法核定的賠償款總額中依法核減無責任保險死亡賠償限額11000元,系原告方真實意思表示,未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認可。
被告某財險公司提出被告黃某駕駛車輛超載,要求加扣絕對免賠率10%,即在交強險之外的賠償款中拒賠10%,本院認為,被告某財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被告某財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予以支持;被告黃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即在交強險之外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中,上述扣除的10%賠償款由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承擔,其余20%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承擔。由于死者呂某甲為被告蘇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車上人員,被告黃某駕駛的肇事車粵BL2***號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三責險”,且被告蘇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黃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方的合法損失應先核減無責任保險死亡賠償限額11000元后,余款再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法損失,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依法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及由被告蘇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依法承擔,但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方主張喪葬費21791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四原告均為山東省農業家庭戶口,主張死亡賠償金按山東省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620元/年標準、按20年計算,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山東省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393元/年標準計算,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考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原告主張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3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四原告提出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確認如下:1、喪葬費21791元;2、死亡賠償金212400元(山東省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620元/年,按20年計算);3、被扶養人生活費55447.50元(山東省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393元/年15年×÷2);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5、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3000元;以上5項共計人民幣322638.50元。
該款322638.50元先核減11000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擔后,余款311638.50再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方110000元,賠償不足部分201638.50元再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20%即40327.70元,由被告深圳供應鏈公司賠償10%即20163.85元,由被告蘇某某賠償70%即141146.95元。扣除被告蘇某某墊付給原告方的50000元后,被告蘇某某還應支付給原告方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1146.95元。綜上,由被告某財險公司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0327.7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一次性賠償給原告呂某某、吳某某、紀某某、紀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50327.70元。
二、由被告蘇某某一次性賠償給原告呂某某、吳某某、紀某某、紀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1146.95元。
三、由被告深圳市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給原告呂某某、吳某某、紀某某、紀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163.85元,被告黃某對該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上述第一、二、三項款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本院開戶名稱:金溪縣財政局;開戶銀行:江西省金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賬號:189239221000013655*****)。
四、駁回原告呂某某、吳某某、紀某某、紀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89元,由原告呂某某、吳某某、紀某某、紀某甲共同承擔465元,由被告蘇某某承擔1820元,由被告黃某、深圳市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擔34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靖翔
人民陪審員 何秋香
人民陪審員 何 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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