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柯某某袁某故意傷害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434)
湖北省麻城市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034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某某檢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3年11月8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將其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某某檢察院依法批準對其逮捕,麻城市公安局依法于同日對其執行逮捕,2014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對其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辯護人尹念,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3年11月8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將其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某某檢察院依法批準對其逮捕,麻城市公安局依法于同日對其執行逮捕,2014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對其取保候審?,F取保候審在家。
辯護人羅杰,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檢察院以麻檢刑訴(201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柯某某、袁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某某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晚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柯某某及其辯護人尹念、被告人袁某及其辯護人羅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某因其弟被梅某毆打一事而心存不滿。2013年11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邀約被告人袁某一起去找梅某意圖報復,兩人在麻城市南湖辦事處五里墩村書記胡某家找到梅某,被告人柯某某上前和梅某發生扭扯,后伙同被告人袁某用椅子對梅某進行毆打,在打斗中將在場扯架的胡某乙(被害人,47歲)頭部打傷,并將張某(被害人,83歲)兩次撞到在地致其受傷。經鑒定:梅某、張某損傷程度為輕傷,胡某乙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柯某某、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已向三被害人支付賠償款共計58000元,三被害人均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柯某某、袁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懲處。事發后,被告人柯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被告人柯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要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柯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被告人積極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被告人具有以上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要求依法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被告人袁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要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袁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柯某某因其弟被梅某毆打一事而心存不滿。2013年11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邀約被告人袁某一起去找梅某意圖報復,兩人在麻城市南湖辦事處五里墩村書記胡某家找到梅某,被告人柯某某上前和梅某發生扭扯,后伙同被告人袁某用椅子對梅某進行毆打,在打斗中將在場扯架的胡某乙(被害人,47歲)頭部打傷,并將張某(被害人,83歲)兩次撞到在地致其受傷。經鑒定:梅某、張某損傷程度為輕傷,胡某乙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柯某某、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已向三被害人支付賠償款共計58000元,三被害人均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上述事實,有已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一)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3年11月5日21時許,柯某某酒后邀約袁某一起去找梅某意圖報復,兩人在胡某家找到梅某后用椅子對梅某進行毆打,在打斗中將在場扯架的胡某乙頭部打傷、并將張某撞倒在地。
(二)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3年11月5日晚上,柯某某酒后邀約袁某一起去找梅某意圖報復,兩人在胡某家找到梅某后用椅子對梅某進行毆打,在打斗中將在場扯架的胡某乙頭部打傷、并將張某撞倒在地。
二、被害人的陳述
(一)被害人梅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5日晚九點,胡某乙夫婦、胡某、胡翠英、梅某、劉婧和胡某家開會,柯某某和袁某沖進房間打梅某,他們用椅子打,還把扯架的胡某乙的頭打破流血??履衬澈驮呈且驗槊纺澈涂履衬车男值芸沦t勇打架的事。
(二)被害人胡某乙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5日晚九點,胡某乙夫婦、胡某、梅某、劉婧和胡某家開會,柯某某和袁某沖進房間打梅某,他們用椅子打,其余人上去扯,就用也椅子打,把胡某乙的頭打破流血,胡某的母親進來扯架,不知道是誰狠狠地往旁邊一推,結果她就摔在地上起不來了,之后他們就沒再打了??履衬辰性抽_車送胡某乙到醫院去。柯某某和袁某是因為梅某和柯某某的兄弟柯賢勇打架的事。
(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5日晚上,我兒子胡某在家和村干部談事情,我進去送茶水。9時許,兩個男人沖進房間,沒說兩句就拿板凳打村干部,我看到他們打人,準備去攔,被那兩個男人撞倒在地,結果肋骨斷了幾根。
三、證人證言
證人鮑某、胡某等證人證言,證實2013年11月5日晚上在胡某家開會,柯某某和袁某到胡某家找到梅某后用椅子對梅某進行毆打,在打斗中將在場扯架的胡某乙頭部打傷、并將張某撞倒在地。
四、鑒定意見
麻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三份,證實梅某損傷程度屬輕傷、張某損傷程度屬輕傷、胡某乙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五)、書證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11月5日,麻城市公安局接到報警有幾個人到胡某家里鬧事,將幾個村干部打傷。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柯某某、袁某主動到麻城市南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柯某某、袁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3、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柯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因賭博被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查處,行政拘留五日。
4、諒解書,證實案發后張某收到被告人柯某某、袁某的賠償款并對其表示諒解;案發后胡某乙收到柯某某、袁某的賠償款并對其表示諒解。
5、收條復印件,證實被害人梅某收到被告人柯某某支付的賠償款20000元;被害人張某收到被告人柯某某支付的賠償款36000元;被害人胡某乙收到被告人柯某某支付的賠償款2000元。
6、審前社會調查報告,證實被告人柯某某、袁某表現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其所在鄉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愿意在緩刑考驗期內對其進行監督、幫助和教育,并進行社區矯正,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為泄私憤,故意傷害被害人梅某,且致其輕傷,在此過程中又造成旁人輕傷和輕微傷各一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柯某某、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柯某某、袁某和被害人自愿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犯罪后確有悔罪誠意,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麻城市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出具的審前社會調查證明被告人柯某某、袁某平時表現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其所在鄉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愿意在緩刑考驗期內對其進行監督、幫助和教育,并進行社區矯正,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緩刑一年又六個月。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江明
審 判 員 胡聯斌
人民陪審員 范德喜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代書 記員 曾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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