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黃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237)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漢民初字第00819號
原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陜西省漢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門濤,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陜西省漢中市人。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門濤、被告黃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自愿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夠,婚后因性格、生活習慣及個人喜好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被告常沉迷于打麻將等不能自拔,致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吵,婚后感情也逐漸不睦。2008年12月11日婚生一女,取名黃某甲。此后因被告并未有所改變,反而因賭欠下巨額外債,原告念及夫妻關系多次幫其歸還,但被告屢屢再犯,原告實難以與被告再繼續維持這種婚姻關系,故具狀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黃某甲歸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600元/月;婚前陪嫁物品歸原告所有。
被告辯稱,因與原告性格不合,故同意與原告離婚;要求婚生女黃某甲由被告撫養,對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原告婚前陪嫁物品現在居住房內,可歸其所有;婚后債務15000元系被告所借,被告愿意償還。
經審理查明,2006年1月12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及生活愛好不同,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并引發爭吵。2008年12月11日,雙方婚生一女,取名黃某甲。此后雙方在生活中經常因被告平時打麻將以及家庭經濟上的問題而鬧矛盾,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逐漸惡化并難以調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意見分歧,調解未成。
另查明,原告婚前陪嫁有科龍牌掛式空調一臺、美的冰箱一臺、創維電視機一臺、飲水機一臺、被子八床、電磁灶及電飯鍋各一個;經雙方確認:婚后無共同債權亦無共同財產,另被告借原告母親田某某現金5000元及借原告姨媽王某某現金10000元。原告現在某人壽保險公司工作,被告在某疾控中心工作,二人均為聘用合同工。訴訟中,原告陳某某書面表示自愿放棄被子二床、科龍牌掛式空調一臺所有權而歸被告使用,并自愿承擔歸還其母借款5000元。
上述事實,經庭審辯證、質證,認定的證據有:(1)原、被告的身份證明;(2)結婚證;(3)被告黃某某自書記帳單一份;(4)被告黃某某2008年2月8日給原告陳某某書寫《欠條》、2007年10月27日給林某某《借條》各一份,證實原告陳某某幫被告黃某某歸還借款的事實;(5)被告黃某某于2008年3月31日向田某某借款5000元借條(復印件)一份、于2012年6月11日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的借條(復印件)一份;(6)原、被告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性格、愛好不同致夫妻感情日漸惡化,并難以調和,現均表示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婚前財產應歸其所有,其自愿放棄的部分可予準許。婚后所借債務15000元因系被告黃某某個人所使用,黃某某同意歸還外,現原告自愿分擔歸還5000元責任,可予準許。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婚生女黃某甲歸誰撫養的問題,本院從雙方的撫養條件以及從子女的生活照顧、成長、教育等方面考慮,認為黃某甲現由原告撫養對其的成長更為有利,故對被告黃某某庭審辯稱由其撫養子女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黃某某應當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黃某甲由原告陳某某撫養,被告黃某某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20日前每月支付撫養費320元,至黃某甲獨立生活時止;
三、原告陳某某的婚前財產:被子六床、美的冰箱一臺、創維電視機一臺、飲水機一臺、電磁灶及電飯鍋各一個歸原告所有,以上物品現存放于被告處,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付清結。
四、婚后債務二筆共計15000元,由原告負責歸還5000元,被告負責歸還10000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晏 旭
人民陪審員 張吉林
人民陪審員 楊溧镕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姝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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