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699)
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城民初字第01215號
原告黎某某,男,(……略),系城固縣某某鎮政府干部。
被告楊某某,女,(……略),系城固縣信用聯社某某信用社職工。
委托代理人門濤,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丁新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胡新明、周海來共同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招靜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黎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之夫羅某是朋友關系,2012年7月23日被告之夫羅某因有急事,讓原告替其借款20萬元,約期兩月歸還。2012年8月15日羅某因車禍死亡,肇事者給被告的賠償款足夠還我借款,但我與楊某某協商還款一事,被告對此借款不予認可,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某某辯稱:一、原告起訴主體錯誤,羅某借錢我不知道也未在借據上簽字。、二、2012年8月15日羅某死亡后肇事方給被告及家屬的補償款不是遺產,無須給原告還款。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被告楊某某之夫羅某因有事需要資金周轉,找朋友黎某某借錢,黎某某本人無錢從親戚胡某成處替羅某借款200000元。黎某某給胡某成出具了200000元借據,胡某成通過信用社給羅某的賬戶轉款200000元,羅某收到款后給黎某某出具了200000元借據,約定借款期限兩個月。2012年8月16日,羅某在新疆經營煤礦過程中因車輛事故死亡。肇事方賠償羅某家人及親屬415000元(其中:死亡賠償金20萬元,汽車賠償10萬元,小孩撫養費5萬元,羅某父母贍養費3萬元,差旅費5000元)。羅某死亡后,原告黎某某找被告楊某某協商償還借款無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另查明,羅某與楊某某1999年登記結婚,在羅某死亡前是合法夫妻。2006年5月以羅某名義在漢臺區前進東路南側臨風尚居購房屋一套,價值22.5萬元,首付10萬元,按揭15年,已按揭6年,每月交款約1070元。羅某在霍城煤礦交承包款20萬元,押金30萬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借據、匯款憑證、煤礦承包合同、煤礦收羅某承包款和押金收據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在生產生活中,均應遵紀守法。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原告黎某某在羅某生前,因朋友之情,在自己無錢可借的情況下,向親友替羅某借款20萬元,用于煤礦周轉。在羅某死后,其妻楊某某不認可債務,不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其理由有三:一是羅某所借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被告楊某某作為羅某的合法妻子,依法繼承羅某的遺產,理應先用遺產償還羅某生前所欠債務。其二、羅某死亡后補償金41.5萬元中,小孩撫養費、老人贍養費8萬元,喪葬費3萬元、差旅費5000元,共計11.5萬元不能作為遺產償還債務,但汽車賠償款10萬元可作為遺產償還債務。夫妻共同財產房子一套,已支付房款的一半,應屬于羅某,可視為遺產用于清償債務。其三、2012年3月15日,羅某與新疆霍城縣嘉華煤業有限公司簽訂了《煤礦承包合同書》并交納300000元押金和200000元承包款。這兩份證據說明羅某借款用于生產經營而非從事違法活動。這500000元亦可認定為羅某遺產用于償還債務,對被告的兩條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一是起訴主體錯誤。本院認為原告起訴的主體沒有錯誤,被告楊某某作為羅某的合法妻子繼承了羅某的遺產,領取了死亡補償金。居住使用夫妻雙方購買的房子,理應負責用羅某的遺產償還債務。二是死亡補償不是羅某的遺產,無須用此款償還原告借款。此說法不準確。死亡補償金中給小孩的撫養費、給老人的贍養費、喪葬費、差旅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汽車賠償款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負責用羅某遺產償還原告黎某某借款200000元。
如不能按照判決書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逾期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墊支,執行后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丁新華
審判員 胡新明
審判員 周海來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招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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