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閆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贍養費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2078)
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白民一初字第12號
原告閆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河南漯河人,系白銀公司退休職工,住白銀市白銀區。
委托代理人呂銀斌,甘肅法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河南漯河人,系白銀公司退休職工,住白銀市白銀區。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郭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某某訴稱,原告共有五個子女,被告系原告親生女兒。被告在白銀公司某某銅加工廠工作至2007年因公司破產而退休。現原告年邁,且身體多處患有疾病,生活較前幾年更加困難,原告每月1800元的退休工資無法滿足原告各項開支,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300元。
被告陳某某辯稱,被告沒有能力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300元。
庭審中,雙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確認如下案件事實:原告閆某某共有五個子女,被告陳某某系原告親生女兒。原告系白銀公司退休職工,現每月退休工資1800元;被告系白銀公司某某銅加工廠退休職工。現原告因年邁,且身體患有疾病,已有退休工資無法滿足生活所需,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
本院認為,贍養,是成年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年邁且患有疾病,雖有退休工資維持生計,仍難以維持日常生活、醫療必須費用,被告作為子女有義務贍養老人,在經濟上、物質上給原告提供必需的經濟幫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從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閆某某贍養費200元;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 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吳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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