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841)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6)鄂1303刑初48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隨州市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職工。系被害人包某某之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乙。系被害人包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顧某甲,系顧某乙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包某。系被害人包某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系被害人包某某之母。
上列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猛,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司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宣布逮捕?,F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葉波,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文,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經濟開發區蕭淮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號。
負責人陳某,該支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馮某。
訴訟代理人張軍仁,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檢公訴刑訴(2016)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王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賠償其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014902.7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文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葉波、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包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陳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軍仁、馮某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駕駛皖F×××××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皖F×××××掛)載煤沿316國道從西安向江西運輸。當日5時40分許,當行至隨州市城區交通大道明珠路口處時,遇包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其前方同向行駛,王某駕車從包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左側超車時,兩車發生刮擦,致兩輪電動車及包某某倒地并被碾壓,造成包某某受傷、兩輪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包某某隨后被送往隨州市中心醫院搶救,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2時40分死亡(女,歿年33歲)。
經法醫學鑒定,死者包某某系因車禍致多發性外傷致創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駕駛機動車超越兩輪電動車時未與兩輪電動車保持充足的安全距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包某某無責任。
被害人包某某1982年7月22日出生,居住地為隨州市曾都經濟開發區周家寨村九組,其戶口性質屬農業戶口,但因開發區建設需要,其家庭承包地已被全部征用,自2008年5月起至案發時止在襄陽利宏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工作,被分配在該公司承包的隨州車輪廠職工食堂上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包某、余某,均為農業戶口,婚后共生育兩名子女,即長女包翠娥、次女包某某。被害人包某某與附帶民某
肇事車輛皖F×××××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皖F×××××掛)所有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商業三者險(其中:皖F×××××牽引車的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皖F×××××掛掛車的賠償限額為30萬元,均含不計免賠率)。本案發生時,上述保險均在有效保險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的經濟損失本院核實確認為:①醫療費14929.23元;②死亡賠償金497040元;③喪葬費21608.5元;④被扶養人生活費250215元(其中:被扶養人顧某乙生活費83405元、被扶養人余某生活費166810元);⑤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8000元(本院酌定);⑥財產損失3800元。綜上,上述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合計795592.73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案外人丁某自愿在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之外另行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60000元(案外人丁某原已支付的20000元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王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并有以下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王某的駕駛證與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被害人包某某的身份信息和戶籍信某扣押物品清單,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2、證人顧某丙、丁某的證言;3、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附帶民事訴訟證據;6、被告人王某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侵犯了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坦白認罪,并積極補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具備可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經社會調查評估,其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適用緩刑。肇事的皖F×××××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皖F×××××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因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795592.73元依法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上述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包某某的戶口性質雖屬農業戶口,但鑒于其居住地屬隨州市曾都經濟開發區內,且其家庭的承包地已因城市建設被全部征用,其生前長期在城市工作、主要來源于城市工作收入,本案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相關標準計算。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包某提出賠償其被扶養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因包某無論在本案發生時,還是在本案訴訟期間均未滿六十周歲,又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不屬被扶養人范疇,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故該訴訟請求本院也不予支持。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提出“被害人包某某母親余某未滿六十周歲,不屬被扶養人,不應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價值未進行評估鑒定,不應支持;肇事車輛超載,根據保險條款應免賠10%”的抗辯意見,經查:余某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已超過我國女性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本案訴訟期間已臨近六十周歲,可認定已喪失勞動能力,被害人包某某作為其成年子女,依法應負扶養義務,被害人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系事故發生前一個月新購置的,已被肇事車輛碾壓損壞,無法修復使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按重置價格主張兩輪電動車的財產損失于法有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肇事車輛有超載違法行為,被告人王某作為肇事司機也當庭證實肇事車輛未超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既未能就其主張肇事車輛存在超載的事實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也未能舉證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系因肇事車輛超載所引起,故其提出肇事車輛超載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陪10%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抗辯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主張自愿放棄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皖F76013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皖F7796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經濟損失795592.7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包某、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代光念
人民陪審員 吳祖國
人民陪審員 石中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裴 翠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