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某與魏某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504)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隨縣民初字第00549號
原告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何東風、劉歡(代理權限:代為立案、代為收集證據、提供證據、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解、代為申請執行及領取執行款),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玉娟(代理權限:代為答辯、參加訴訟、調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隨州市炎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魏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玉娟、被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東風、劉歡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2月25日,方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沿迎賓大道由隨州市區往何店方向行駛,17時30分左右,當車行至浪河路段,方某某越過中心雙黃線向左轉彎時與何店往隨州市區方向直行的魏某某駕駛的鄂SR3***號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方某某、魏某某受傷,方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2014年3月17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共計127033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遞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記卡兩份,擬證明原告葉某某作為訴訟主體的身份,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證據二,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和責任承擔問題。
被告辯稱:一、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二、此次交通事故同樣造成被告的經濟損失,要求在該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此次交通事故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雙方均未購買保險,雙方應直接按照劃分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證據二,2010年12月29日,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提供收據1份,擬證明被告為原告墊付4000元;
證據三,隨州市中心醫院的醫療費發票3張,擬證明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損失21557.42元;
證據四,隨州市中心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擬證明被告住院期間產生的費用和損失。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方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沿迎賓大道由隨州市區往何店方向行駛,17時30分左右,當車行至浪河路段,方某某越過中心雙黃線向左轉彎時與自何店往隨州市區方向直行的魏某某駕駛的鄂SR3***號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方某某、魏某某受傷,方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1年1月4日,隨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四大隊出具隨公交認字(2010)03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魏某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方為原告方墊付治療費4000元。后原告方多次找到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2014年3月17日,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死者方某某,1949年7月8日出生,死亡時61周歲,死亡賠償金為95665元,經隨州市中心醫院搶救,花費醫療費21557.40元。此次事故造成方某某死亡,給其親屬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狀況,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1萬元。綜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17223.40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隨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四大隊依據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相關法律依據,認定方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本院確認原告承擔此次事故責任的70%,被告承擔此事故責任的30%。雙方均未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余部分按照雙方責任劃分各自承擔,故被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原告損失死亡賠償金95665元、醫療費用10000元,剩余損失承擔3467.52元【(117223.40-95565-10000)×30%】。事故發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多次中斷,被告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理由不成立。關于被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因被告方未提出反訴,本院在本案審理中不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09132.52元(被告已墊付的4000元,從中扣減);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原告負擔1890元,被告負擔81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農行隨州市分行開發區支行,賬號:177849010400006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郭 靖
審判員 葉忠友
審判員 夏定萬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黃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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