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駱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889)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065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26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宣布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潘宏成,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駱某,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15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宣布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宋某某。
被告人何某,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15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宣布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許某,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15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宣布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15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宣布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檢公訴刑訴(2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駱某、何某、許某、陳某、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潘宏成、被告人駱某及其辯護人宋某某、被告人何某、陳某、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租賃位于隨州市城南新區前進社區九組居民羅某的房屋,作為非法傳銷窩點。2014年7月4日,袁某被網友向某某(主體身份不詳)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隨州市,后被帶至上述傳銷窩點后,傳銷人員將袁某隨身物品沒收,將窩點大門反鎖,鑰匙由周某(批捕在逃)持有。根據林某的安排,向某某貼身跟隨袁某,防止其逃跑。被告人許某、何某輪流向袁某灌輸傳銷思想,逼迫其購買傳銷產品,并協助向某某看守袁某。2014年7月7日,向某某被調至其他傳銷窩點,林某安排被告人陳某負責貼身看守袁某,被告人駱某協助陳某在夜間睡覺時看守袁某,防止其逃跑。
2014年7月8日,汪某被傳銷人員以招工為名騙至隨州市,后被駱某等人帶至上述傳銷窩點。進入窩點后,傳銷人員將窩點大門反鎖,并欲沒收汪某手機時,遭到汪某的拒絕,駱某、何某及周某等傳銷人員遂將汪某按倒在地,扇其耳光,將其手機搶走,并對汪某進行言語威脅。隨后,傳銷人員向汪某灌輸傳銷知識,讓其購買傳銷”產品”。根據林某的安排,駱某、何某等人貼身看守汪某,許某某負責做汪某的思想工作。2014年7月9日凌晨1時許,汪某假裝胃痛欲讓傳銷人員送其到醫院時借機逃離,被駱某、周某拉至另一房間毆打。汪某被迫屈服,跟隨駱某等人返回房間睡覺。凌晨2時許,汪某趁傳銷人員熟睡之機,將行李中的水果刀拿出,打開燈,走到周某身旁,欲逼迫周某等人放其離開傳銷窩點,周某見狀,即與陳某、駱某、何某、許某等人上前搶奪汪某手中的水果刀。后傳銷人員使用木凳等物品將汪某打倒在地,駱某、何某用腳踩著汪某的手腳,讓其躺在地上,在此過程中,汪某及周某、陳某、許某不同程度受傷。后林某將該事情向其上線人員匯報,被告人宋某等人被派至上述傳銷窩點,宋某到達該窩點后,對汪某拳打腳踢,并繼續控制汪某。
2014年7月9日2時49分,林某為掩蓋非法傳銷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人員受傷的事實,撥打110報警,謊稱有同事醉酒后持刀致傷三人,現在隨州市中心醫院救治。接到報警的公安民警趕至隨州市中心醫院,袁某即上前報案稱受傷人員均系傳銷人員,并帶領公安民警趕至上述傳銷窩點,抓獲被告人駱某、何某、宋某、許某,將汪某、袁某解救。
綜上,被告人林某、駱某、何某、許某、陳某共參與非法拘禁二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達120小時;被告人宋某參與非法拘禁一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達24小時。
2014年11月14日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東城派出所民警,在隨州市曾都區天后宮一出租房內將被告人林某、陳某抓獲。
經隨州市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汪某的損傷為右上肢及左下額多處軟組織損傷,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上列六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不持異議,并有以下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書證:被告人林某、駱某、何某、許某、陳某、宋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謝某提供的租房登記,出警經過,許某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情況說明,隨州市中心醫院病情證明書;2、證人羅某、謝某的證言;3、被害人汪某、袁某的陳述;4、現場勘驗檢測工作記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5、隨州市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6、被告人林某、駱某、何某、許某、陳某、宋某的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駱某、何某、許某、陳某、宋某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駱某、何某、宋某毆打被害人,具有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上列六名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坦白認罪,具有可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駱某、何某、許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被告人陳某、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駱某、何某、許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被告人陳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被告人宋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賀從偉
人民陪審員 石中山
人民陪審員 吳祖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史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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