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歐陽某某等其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8閱讀量:(1714)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思民初字第274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彝族,小學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現住普洱市鎮沅縣。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王樹榮,云南標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鄭曉東,云南標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歐陽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務農,現住普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務農,現住普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何佳映,云南國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后,原告與二被告申請對房屋工程量及工程質量進行了鑒定。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樹榮、鄭曉東,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佳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2年4月5日,原告分別與二被告簽訂《施工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完成為二被告建房事宜,按滴水面積每平方米960.00元計算建房價款。
原告于2012年5月初開始為二被告建蓋住房及出租房,并于2012年10月18日將符合要求的出租房交付二被告,但交房時二被告均未與原告辦理交房手續及測量房屋滴水面積且未提出任何異議。現二被告均已實際控制并使用原有住房上增建的二層住房及新建的二層出租房。經鑒定機構鑒定,被告歐陽某某家老房子上增建房屋的滴水面積為154.78平方米,新建出租房部分的滴水面積為292.73平方米,基礎超深、山墻增加、老房子外墻噴石漆、隔墻增加費用為42674.45元,房屋修復費用為17617.47元。被告歐陽某某應向原告支付建房款為472284.05元,扣減已支付的347200.00元及房屋修復費用17617.47元,被告尚欠原告107466.58元。
被告張某某家老房子上增建房屋的滴水面積為154.78平方米,新建出租房部分的滴水面積為292.73平方米,基礎超深、山墻增加、隔墻增加費用為30904.43元,房屋修復費用為18287.05元。被告張某某應向原告支付建房款為460514.03元,扣減已支付的347200.00元及房屋修復費用18287.05元,被告尚欠原告95026.98元。
上述二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向原告支付剩余建房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歐陽某某向原告支付建房款107466.58元;2、由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支付建房款95026.98元;3、本案因鑒定產生的鑒定費由原告與二被告各自承擔;4、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歐陽某某辯稱:原告并沒有按約定的工程質量施工,沒有完成裝修項目就自行放棄施工,導致被告無法按預期出租房屋,為此,被告只能重新找人對房屋進行補仿瓷、安裝樓梯扶手及門、安裝水電、貼地磚等后續工程施工,共支出24416.00元。除此之外,被告打掃衛生、修補墻面支出共計2300.00元。為查明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被告支付鑒定費8000.00元。本案是原告違約在先,其未能完工,及工程質量存在諸多問題,被告只能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因原告的違約行為導致被告不能按原定計劃使用及出租房屋。同時,原、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書》約定,工程保修期為房屋交付使用起一年內,質保金為3%,因保修期未過且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12888.30元質保金應予以扣除。被告認為,被告已支付的建房款347200.00元、后續工程費用26716.00元、超深基礎費用10000.00元亦應從總建房款里予以扣除。根據鑒定結論,房屋修復費用為17617.47元,被告支付的鑒定費為8000.00元,因鑒定結果是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故被告不再負有給付建房款的義務。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并沒有按約定的工程質量施工,沒有完成裝修項目就自行放棄施工,導致被告無法按預期出租房屋,為此,被告只能重新找人對房屋進行刮仿瓷、安裝樓梯扶手及門、安裝玻璃、安裝水電、貼地磚等后續工程施工,共支出40980.76元。除此之外,被告打掃衛生、修補墻面及使用裝載機支出共計3450.00元,被告還支付原告施工用水費用2592.00元。為了查明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被告支付鑒定費8000.00元。本案是原告違約在先,其未能完工,及工程質量存在諸多問題,被告只能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因原告的違約行為導致被告不能按原定計劃使用及出租房屋,已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原、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書》約定,工程保修期為房屋交付使用起一年內,質保金為3%,因保修期未過且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13815.42元質保金應予以扣除。被告認為,被告已支付建房款397200.00元、后續工程費用44430.76元、超深基礎費用10000.00元。根據鑒定結論房屋修復費用為18287.05元,被告支付的鑒定費為8000.00元,被告支付的水費為2592.00元。被告已多支付23811.20元,原告應予以返還。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施工合同書》原件一份、《照片》原件二張,用于證明:原告與二被告于2012年4月5日簽訂《施工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完成二被告的建房事宜,并按滴水面積每平方米960.00元的價格計算建房價款;二被告目前已實際控制并使用房屋;依合同約定,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建房款。二被告對照片證據無異議,但不認可原告關于《施工合同書》的證明目的,理由是該合同書的結尾簽名部分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名,二被告同時認為,是原告違約在先,二被告不應再支付剩余建房款。
2、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二本,用于證明:被告歐陽某某家老房子上增建房屋滴水面積為154.78平方米,新建出租房滴水面積292.73平方米,基礎超深、山墻增加、老房子外墻石漆、隔墻增加費用為42674.45元,房屋修復費用為17617.47元;被告張某某家老房子上增建房屋滴水面積為154.78平方米,新建出租房滴水面積292.73平方米,基礎超深、山墻增加、隔墻增加費用為30904.43元,房屋修復費用為18287.05元。二被告對該組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所建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而鑒定機關沒有進行關于質量問題的鑒定。
3、鑒定費發票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為進行房屋面積鑒定及超深基礎鑒定支付鑒定費24000.00元的事實(注:同時鑒定三家,每家鑒定費都為8000.00元)。二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被告歐陽某某為證明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施工合同書》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歐陽某某與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5日簽訂了《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如有問題雙方不得推諉應及時進行溝通,將工程盡快結束,質保期為一年,因原告違約,被告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該證據與原告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認為原告沒有違約。
2、建房款收款收據原件四張,用于證明:被告共計向原告支付347200.00元建房款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3、收款收據、付款憑證原件、打掃衛生工錢原件共八張,用于證明:被告為完成后續工程,另請人施工支付工程款26716.00元的事實。原告認為,其只認可本院庭前組織雙方質證時認可的部分,對其他幾份證據的客觀性不認可。
4、照片原件十八張,用于證明:原告李某某未完工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不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認為原告已經完工,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未完工的事實,只有鑒定機關現場采集的照片才能證明房屋的現狀。
5、鑒定費發票原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歐陽某某支付的8000.00元鑒定費應該由原告進行支付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不認可與被告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認為原告也支付了鑒定費8000.00元,各自費用各自承擔。
6、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一本,用于證明:原告建蓋的房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的事實。原告認可該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但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房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具體質量問題鑒定書里已經進行了陳述。
被告張某某為證明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施工合同書》一份,用于證明:張某某與李某某于2012年4月5日簽訂了《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如有問題雙方不得推諉應及時進行溝通,將工程盡快結束;質保期為一年,因原告違約,被告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對該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該證據與原告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認為原告沒有違約。
2、建房款收款收據原件五張,用于證明:被告已向原告共計支付397200.00元建房款的事實。原告對該組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建房款是347200.00元而非397200.00元,理由是落款時間為2012年3月10日的金額為50000.00元的收據里的50000.00元實際上已經包含在347200.00元里,是因為被告張某某稱收據丟失了,讓原告補寫一張,所以原告補寫了該張收據。
3、收款收據及支付憑證共計二十八張,用于證明:被告為完成后續工程另請人施工,支付工程款40980.76元的事實。原告認為,其只認可本院庭前組織雙方質證時認可的部分,對其他幾份證據的客觀性不認可。
4、情況說明原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為打掃衛生、修補墻面請工人及使用裝載機支出3450.00元,支付原告施工用水費用2592.00元的事實。原告認為該證據系單方作出,不具有客觀性。
5、照片原件二十一張,用于證明:原告建蓋的房屋存在地面滲水、墻面裂縫、管道接口漏水等諸多質量問題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但認為只有鑒定機關現場采集的照片才能證明房屋的現狀。
6、鑒定費發票原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張某某支付的8000.00元鑒定費應該由原告進行支付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的客觀性無異議,不認可與被告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認為原告也支付了鑒定費8000.00元,各自費用各自承擔。
7、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一本,用于證明:原告建蓋的房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的事實。原告認可該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但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房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具體質量問題鑒定書里已經進行了陳述。
2013年8月9日,本院依法詢問了本案原、被告當事人,并形成詢問筆錄,原告認可其未完成的后續工程系由二被告另行付款請人完成的事實。原告對被告歐陽某某提供的2012年11月25日徐某出具的金額為12655.00元的收款憑據、2012年12月9日孫某與段某某出具的金額為3000.00元的水電安裝工時費收據、2012年11月25日余作源出具的金額為4018.00元的購買三扇門的收款收據、2012年11月10日余作源出具的金額為2394.00元的扶手費收款收據無異議,另,原告認可被告歐陽某某支付給段某某的水電安裝工時費是4000.00元而不是3000.00元。原告對被告張某某提供的2012年11月25日張某某出具的金額為5000.00元的鋁合金款收條、2012年12月30日段某某出具的金額為3000.00元的水電安裝工時費收據、2012年12月14日余作源出具的金額為6073.00元的收條、2012年12月8日康然膩子粉廠出具的金額為800.00元的收款收據、2012年12月28日徐某出具的金額為12305.00元的收款收據無異議,其承認仿瓷費用確實會產生,但是沒有4500.00元那么多,其只認可2000.00元。至于大門及小門費用,二被告購買安裝門的金額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大門每扇不超過1500.00元,其余的門每扇不超過200.00元,多花費的部分,原告不應當承擔。
通過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舉證、質證,本院對本案的證據認證如下:
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第1組證據中的《施工合同書》,雖結尾落款處無二被告的簽字,但與二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書》進行比照,內容一致,本院對該組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2組、第3組證據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亦予以采信;
被告歐陽某某提供的第1組、第2組、第5組、第6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被告歐陽某某提供的第3組證據,結合本院庭前組織質證的筆錄,本院對2012年11月25日徐某出具的金額為12655.00元的收款憑據、2012年12月9日孫某與段某某出具的金額為3000.00元的收據、2012年11月25日余作源出具的金額為4018.00元的購買三扇門的收款收據、2012年11月10日余作源出具的金額為2394.00元的扶手費收款收據予以采信,其余單據,因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歐陽某某提供的第4組證據,無法確定照片形成時間,不能證明是否完工,該證據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張某某提供的第1組、第2組、第6組、第7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被告張某某提供的第3組證據,結合本院庭前組織質證的筆錄,本院對被告張某某提供的2012年11月25日張某某出具的金額為5000.00元的收條、2012年12月30日段某某出具的金額為3000.00元的收據、2012年12月14日余作源出具的金額為6073.00元的收條、2012年12月8日康然膩子粉廠出具的金額為800.00元的收款收據、2012年12月28日徐某出具的金額為12305.00元的收款收據予以采信,該組證據的其余單據,因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原告不認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張某某出具的第4組證據系其單方作出,由于其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原告不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張某某提供的第5組證據,無法確定照片形成時間,不能證明是否完工,該證據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2年4月5日,原告與二被告同時簽訂《施工合同書》,其中原告持有的《施工合同書》上有原告與二名被告的共同簽字,而被告歐陽某某持有的《施工合同書》簽字方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歐陽某某,被告張某某持有的《施工合同書》的簽字方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施工合同書》均約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完成為二被告建蓋出租房及在二被告各自原有的二層房屋上增建第三、第四層事宜。合同約定,工程構造為磚混結構,在原有二層上增建的三、四層,第三層標高為帶板3.3米,第四層標高為帶板3米,新建出租房一層標高為帶板3.3米,其余層標高為帶板3米。關于超深基礎,超深基礎如超過合同約定范圍,材料及人工由原告負責,被告補給差價。合同中對鋼筋、混泥土、窗材、水電材料等亦進行了約定。合同中還約定,正門的價格不高于1500.00元,其余的門價格均不高于450.00元。關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二被告有權監督原告到場的材料和施工質量,二被告不得無條件刁難原告正常施工,拖欠人工及材料費,如有問題,不得推辭,應及時溝通將工程盡快結束。關于建房款,合同約定,二被告均按滴水面積每平方米960.00元支付建房款。房屋質保期為一年,質保金自原告交付房屋起至一年后的一星期內支付。庭審中,原告與二被告均認可建房工期為四個半月,雨天、停電天數不計算在內。
合同訂立后,原告開始為二被告建蓋房屋。2012年9月,原告在主體工程基本完工,部分后續工程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離開,導致二被告只能另行付款雇人完成原告未完成部分的工程。在此之后,原告找到二被告結算剩余工程款,二被告均以原告所建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同原告對最終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為此原告自行對房屋滴水面積及超深基礎進行了測算,二被告均不認可原告測算的結果。經鑒定機構對原告施工建設的房屋進行滴水面積、超深基礎、質量問題及質量修復費用鑒定,被告歐陽某某家及被告張某某家老房子上增建房屋滴水面積均為154.78平方米,新建出租房滴水面積均為292.73平方米,被告歐陽某某家新建房屋基礎超深、山墻增加、老房子外墻石漆、隔墻增加費用為42674.45元,房屋修復費用為17617.47元,被告張某某家新建房屋的基礎超深、山墻增加、隔墻增加費用為30904.43元,房屋修復費用為18287.05元。
另查明,被告歐陽某某共計已向原告支付建房款347200.00元。被告歐陽某某為完成原告未做完的后續工程,支付費用如下:貼地板磚費及房屋補磚費12655.00元、水電安裝工時費4000.00元、安裝三扇門費用4018.00元、購買及安裝扶手費用2394.00元,共計23067.00元。被告歐陽某某已支付建房款和后續工程費用共計為370267.00元。
被告張某某共計已向原告支付建房款397200.00元。被告張某某為完成原告未做完的后續工程,支付費用如下:購買及安裝鋁合金窗費用5000.00元、水電安裝工時費3000.00元、購買及安裝門和扶手費用6073.00元、購買膩子粉費用800.00元、裝修及貼地板磚費用12305.00元,另,原告認可被告支付的仿瓷款為2000.00元,幾項共計29178.00元。被告張某某已支付建房款和后續工程費用共計為426378.00元。
再查明,原告李某某為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施工建蓋房屋時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本院認為,本案本應是兩個獨立的訴,并非法律規定的合并審理的情形,原告李某某應分別起訴。但因原告持有的合同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均同時進行了簽字,故其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進行了起訴。為了減少原告的訴累及節約司法成本,使當事人權利得到及時救濟,本院對兩個獨立的訴在同一個案件中進行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案的案由如何確定、原告與二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書》是否均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及二被告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
關于本案的案由。因本案是農村建房戶與施工方為建設房屋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故本案的案由應當確定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關于原告與二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書》的效力問題。庭審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均認可原告無施工資質的事實,認為原告與二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原告李某某為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建蓋的房屋位于普洱市思茅區南屏鎮曼連村老街子,屬于普洱市城市規劃范圍,依上述條例的規定,本案必須遵守該條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之規定,因原告李某某為被告歐陽某某、張某某施工建蓋房屋時未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已違反強制性規定,故原告與二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書》均無效。
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請求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但二被告均認為,由于合同無效,工程價款應該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原告實施工程質量有問題,所以剩余工程價款應不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后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該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由于二被告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就已經對房屋進行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但是原告應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鑒定結論,被告歐陽某某的建房總價款為472284.05元。因該工程系包工包料包干性質,原告未完全完工,被告歐陽某某能證明為完成后續工程,共計支付后續工程款23067.00元,依據合同約定,關于三扇門的價格應當不超過2400.00元,超過部分應由被告承擔,即被告應自行承擔1618.00元,故應由原告支付的后續工程費用為21449.00元,該費用應在總房款里扣除。另,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房屋修復費用為17617.47元,該費用應在總房款里予以扣除。庭審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歐陽某某均認可被告歐陽某某已經支付了347200.00元建房款,該款亦應當從總建房款里扣除。關于被告歐陽某某提出的其支付了10000.00元基礎超深部分費用,因無證據證明,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張某某的建房總價款為460513.43元。因該工程系包工包料包干性質,原告未完全完工,被告張某某為完成后續工程,共計支付后續工程款29178.00元,依據合同約定,關于三扇門的價格應當不超過2400.00元,即被告應自行承擔1297.00元,故應由原告支付的后續工程費用為27881.00元,該費用應在總房款里扣除。房屋修復費用為18287.05元,該費用亦應在總房款里扣除。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支付的建房款為347200.00元,但被告提供的有原告簽字的收條顯示,被告支付的建房款為397200.00元,原告認為,2012年3月10日其出具的金額為50000.00元的收據屬于重復計算工程款,其之所以出具該收據是由于被告張某某稱原告之前出具的收據丟失了,讓原告補一張。由于原告無證據證明該50000.00元款項系重復計算,且被告提供的其它收據里并沒有金額為50000.00元的收據,故原告的意見無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將被告張某某已向原告支付建房款確定為397200.00元。該款應當從總建房款里扣除。關于被告張某某提出的其支付了10000.00元基礎超深部分費用,因無證據證明,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房屋質量問題。二被告均認為,鑒定機關沒有對“混泥土強度是否達標,樓板、墻體厚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答復,因二被告的房屋均未經過正規設計無法和國家標準對比,故不能進行“混泥土強度是否達標,樓板、墻體厚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鑒定。二被告同時認為,鑒定機構所依據的各項費用標準低于二被告實際所需支出的修復費用,其所參照的標準不合理。鑒定機關答復,現場勘驗時已明確費用按定額計價,根據《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2003版》及相關預算文件規定,在定額直接費中人工費為53.23元/工日。材料單價采用《云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及設備價格信息》普洱市適用單價。本院對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本案鑒定費。原告認為,在本案中其針對二被告各支付了8000.00元,共計16000.00元鑒定費,二被告也分別支付了8000.00元鑒定費,各自支付的鑒定費各自承擔即可,二被告均認為鑒定費應由原告承擔。本院認為,二被告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絕對工程進行結算,為此,原告只能申請對其所建蓋的房屋進行滴水面積及超深基礎鑒定,所產生的16000.00元鑒定費應由二被各承擔8000.00元。二被告都申請了房屋質量及修復費用鑒定,經鑒定機構鑒定,房屋確實存在一些質量問題,二被告分別支付的8000.00元鑒定費應由原告承擔,所以,本案鑒定費進行沖抵。
關于本案中二被告提出除上述費用外的其它費用包括租金損失,由于其并無證據能夠證明,且沒有提出反訴,所以本院不予處理。
關于房屋質量保證金的問題。本案原告與二被告均約定了質保金期限為一年,但是沒有約定質保金的計算標準,故對二被告提出的扣留質保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歐陽某某應支付原告李某某的建房款為472284.05元,扣除被告歐陽某某已支付的347200.00元、房屋質量修復費用17617.47元及被告歐陽某某因原告未完工支出費用21449.00元,被告歐陽某某尚欠原告86017.58元;被告張某某應支付原告李某某的建房款為460513.43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397200.00元、房屋質量修復費用18287.05元及被告張某某因原告未完工支出費用27881.00元,被告尚欠原告17145.3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歐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建房款86017.58元;
二、由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建房款17145.38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2320.00元,由被告歐
陽學金承擔1500.0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4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 羅詠梅
審判員 鄒永和
審判員 楊昌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白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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