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付某某訴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8閱讀量:(2215)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凱民初字第1239號
原告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貴州省凱里市人。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蘭銀龍,貴州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貴州省凱里市人。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蘭銀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某訴稱:2012年10月16日,我與被告楊某某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將自己合法擁有位于凱里市開懷片區凱里一中新校區東側、凱雷路南側“恒大城”第五棟*單元*層*號房屋轉讓給我,轉讓價格為12萬元;付款方式為現金一次性支付;被告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的全部鑰匙交給我。”協議簽訂當日,我依約向被告全額支付購房款(現金)12萬元,被告也向我出具了收條。事后,被告既沒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交房義務,也未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解除我與被告2012年10月16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2、由被告返還我購房款12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2012年10月16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14年5月27日)11910.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付某某為證明訴請理由成立,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原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1頁,擬證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2、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原件一份1頁,擬證明被告將房屋賣給原告及雙方簽訂轉讓合同的基本事實。
3、被告楊某某出具的《收條》原件及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1頁,擬證明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2萬元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4、《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一份51頁、《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表》原件一份1頁、《首付款憑證》復印件三份共1頁、《銀行還款憑證》復印件一份1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原件一份1頁,擬證明被告將房屋賣給原告后,已將原購房資料交予原告的事實。
5、《凱里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登記表》原件兩份各1頁,擬證明被告轉讓給原告的房屋信息已經滅籍,被告楊某某已不是房屋產權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事實。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1-5號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楊某某未遞交書面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限內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根據原告的呈訟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2年10月16日,以原告付某某為乙方、被告楊某某為甲方就房屋轉讓事宜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位于凱里市開懷片區凱里一中新校區東側、凱雷路南側凱里恒大城項目第五棟*單元*層*號房屋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125.89平方米;房屋轉讓價格為12萬元;付款方式為現金一次性支付,乙方付款給甲方后,甲方應出具相應收據給乙方;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雙方約定的30日內,將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甲方完成房屋交付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協同乙方辦理該房的過戶手續,辦理該房屋產權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保證自己對該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不涉及第三方權利;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同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付某某出具一份《收條》,內容為:“今收到付某某交來購房款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正;收款人:楊某某;2012年10月16日”。
2012年1月19日,楊某某與貴州凱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楊某某購買貴州凱地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凱里市開懷片區凱里一中新校區東側、凱雷路南側凱里恒大城項目第五棟*單元*層*號房屋(建筑面積125.89平方米)。
2012年1月19日,凱里市房地產管理局填發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該備案記載內容為:“購房人:楊某某;身份證號:522xxxxxxxxxxxx;共有人欄為空;售房單位:貴州凱地置業有限公司;房屋座落:凱里市開懷片區金山大道88號;交房時間:2014年6月30日;付款方式:按揭付款;付款時間:2012年1月19日;簽約時間:2012年1月19日;預售商品房狀況:棟號:5;單元-樓層-房號:2-7-2-7-1;預售面積(㎡):125.89;預售房款:615535.00元;預付房款:185535.00元”。
2014年7月8日,凱里市房地產事業發展管理局向原告出具一份《凱里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記載》,內容為:“產權證號:凱里市房地產管理局權證Y201308***;產權人:鄧方友;房屋座落:凱里市開懷片區金山大道*號恒大城*棟*單元*層*號;登記類別:所有權預告登記;共有人名稱:顧某某;共有關系:夫妻”。
本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不僅有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而且有被告楊某某出具的收條在卷佐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被告楊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的行為足以說明其不再履行義務,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雖然雙方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期限約定不明,但被告已不是本案爭議所指房屋(凱里市開懷片區金山大道*號恒大城*棟*單元*層*號)的所有權人,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故原告付某某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訴請解除房屋轉讓協議書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有悖于法律規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雖可視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但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2012年10月16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付某某購房款12萬元。
三、駁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271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元27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在上訴期限內,直接向上訴法院預交上訴費3000元,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保護。
審 判 長 彭 春
代理審判員 王金貴
人民陪審員 顧勁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順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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