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黃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9閱讀量:(1973)
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宜民一初字第318號
原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宜豐縣人,住宜豐縣。
委托代理人劉葵,江西日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廣東省人,住廣東省廣州市豐陽鎮。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為武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汪小霞、代理審判員李建軍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9月28日在江西省宜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13年10月9日辦理離婚,并領取了離婚證。原、被告系自愿離婚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宜豐縣房權證監證字第0027某甲某乙號房屋所有權屬歸原告所有,原、被告均簽名確認,現該離婚協議書也在民政局存檔。因該涉案房屋系原告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后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請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事宜,協商未果,現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判決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且變更該房產于原告名下。
被告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28日,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黃某某在宜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3月,原告支付首付款購買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一套,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朱某某、黃某某名下,產權證號為宜豐縣房權證監證字第0027某甲某乙號。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在宜豐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歸原告朱某某所有,當日原告支付被告10萬元補償款。原、被告離婚后,原告要求被告回來協助辦理該套房屋過戶手續一事,被告以在外地打工為由予以拒絕。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位于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歸原告所有,且變更該房產于原告名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戶口本一份、離婚證一份、被告戶籍證明一份、離婚協議一份、購房發票一份、取款憑證一份及原告的庭審陳述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在宜豐縣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約定登記在原、被告名下位于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歸原告朱某某所有,該協議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據此本院確認該套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協助將登記在原、被告名下的該套房屋過戶至原告個人名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宜豐縣耶溪福城房屋(產權證號:0027某甲某乙號)歸原告朱某某所有,被告黃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將該套房屋過戶至原告朱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費37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黃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帳號:14-02440104000*****。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若到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蔡為武
審 判 員 汪小霞
代理審判員 李建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江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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