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啊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9閱讀量:(186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云0802民初421號
原告董某某,浙江省奉化市人,現住浙江省奉化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自開溶,云南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啊某某,云南省普洱市人,現住普洱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羅某某,女,中專文化,云南省景谷縣人,個體工商戶,現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大專文化,云南省景谷縣人,自由職業,現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啊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海雁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特別授權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自開溶、被告啊某某及其特別授權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羅某某、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2016年1月20日下午14時06份,原告董某某在手機上轉賬業務時,因自身操作失誤將5700元人民幣轉入被告啊某某的卡號為×××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原告董某某發現錯轉后立即向其所持借記卡的寧波銀行進行反饋,原告董某某認為被告啊某某取得原告誤轉的5700元已構成不當得利,應依法返還,并多次聯系被告啊某某要求返還,但被告啊某某拒不返還。原告董某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啊某某返還不當得利款5700元人民幣。
被告啊某某辯稱:2015年10月,經朋友介紹進入了一個手機資金游戲,并有30%的利潤,原告董某某系該游戲平臺的客戶,雙方均有經濟往來,通過游戲規則相互匯款,且原告董某某不僅僅向被告啊某某匯過5700元錢,在2015年11月25日還匯款給被告10910元的人民幣,2016年1月20日原告董某某把5700元錢轉給原告賬戶后,游戲平臺就關閉了,因此不屬于不當得利,被告啊某某也因此轉給別人損失了五、六萬元錢。
原告董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原告董某某身份證一份,戶籍常住人口登記卡二份。用于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啊某某質證,對該組證據無異議,均予以認可。
2、寧波銀行客戶業務回單二份。用于證明原告董某某由于自身操作失誤將5700元人民幣轉入被告啊某某的賬戶內。
被告啊某某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雙方均通過游戲平臺有經濟往來,并非原告董某某的失誤轉賬。
被告啊某某為證明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游戲桌面截圖一份。用于證明該游戲系手機資金游戲、游戲性質及雙方互相匯款的原因。
原告董某某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該組證據材料是被告單方制造,無法核實其真偽,該份證據也看不出與原告有任何關系。
2、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振興路分理處出具的《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二份。用于證明因游戲平臺與原告董某某有經濟往來,通過游戲規則相互匯款,且原告董某某不僅僅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告啊某某匯過5700元錢,在2015年11月25日還匯款給被告10910元的人民幣,同時證明游戲平臺賬戶關閉的時間。
原告董某某質證,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2015年11月25日原告匯款給被告10910元人民幣與2016年1月20日誤轉給被告5700元沒有關聯性,即原告之前打過款給被告,不能證明這5700元的匯款就是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
經本院審查,原告董某某提交的第1組、第2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啊某某提交的第1組證據系孤證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第2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董某某從其賬號為×××銀行賬戶內通過電子匯入,將10910元人民幣轉入被告啊某某的卡號為×××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于2016年1月20日原告董某某從其賬號為×××銀行賬戶內通過電子匯入,將5700元人民幣轉入被告啊某某的卡號為×××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啊某某無債權債務關系。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不當得利是否成立。
本院認為,不當得利是否成立,在于被告啊某某對5700元的取得是否具有合法依據。被告啊某某為證實雙方均通過游戲平臺有經濟往來,并非原告董某某的失誤轉賬,不存在不當得利的主張,向本院舉證的游戲桌面截圖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原告董某某系該游戲客戶,被告啊某某也未舉證證明該游戲的合法性;且被告啊某某當庭自認與原告董某某無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被告啊某某對5700元的取得沒有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原告董某某不當得利款5700元,對于被告啊某某的答辯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董某某返還不當得利款57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自送達后屆滿十五日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黃海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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