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萬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9閱讀量:(1300)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隴民一初字第219號
原告張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甲,甘肅騰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張某訴被告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均離婚后于2006年5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與我攜帶的兒子張某甲共同生活,2012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孩張某乙。后因雙方性格不合而分居,致感情破裂。現要求與被告離婚,各自撫養孩子并負擔撫養費用。
被告辯稱:我與被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萬某某于2006年5月30日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與原告前婚所生兒子張某甲(2002年*月*日生)共同生活,2012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孩張某乙。后因瑣事致雙方關系不睦。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各自撫養孩子并負擔撫養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身份戶籍證明、證明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感情較好且生育了孩子,雙方雖因性格不合鬧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依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萬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魏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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