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30閱讀量:(1585)
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袁民一初字第716號
原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劉群,江西日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鄔有紅,江西鴻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曹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由書記員蘭雨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群、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鄔有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經媒人介紹相識,一個月后訂婚并開始同居。2004年*月*日生下男孩李某某,××××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年*月*日生下女兒李某甲。生育小孩后某、被某,由于被告在東莞,原告在深圳,導致雙方聚少離多。被告疑心較重,經常懷疑原告有不軌行為,并以此對原告進行莫須有的指責謾罵,到處擴散,使原告痛苦不堪,感覺生活無趣。原告在婚前缺少對被告的了解,婚前無感情基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離婚?;樯泻⒂稍鎿狃B,婚生女孩由被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被告李某乙辯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結婚,并且生育了兩個小孩,婚姻感情基礎牢固?;楹箅p方到東莞打工三年多,后來原告到深圳,但兩地相距不遠,互相都會到對方那去,感情牢固。被告雖有懷疑原告,但那是迫于還貸壓力,離婚對小孩成長也不利。
本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正月經過媒人介紹認識,沒到一個月就訂婚并開始同居,××××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生育了兩個小孩,兒子是李某某,××××年××月××日出生;女人李某甲,2006年2月15日出生。雙方結婚后到2007年,原告生了兒子女兒就在家帶小孩,被告在保安、東莞等地。2007年之后,原告跟被告在東莞一個工廠上班,那時感情還好。2010年下半年后某告去深圳打工,被告留住東莞,被告就不相信原告了,一直到現在,因此感情產生裂痕。原告每年過年都會隨被告回他家過年?;楹箅p方購買了袁州區學府路水墨江南小區*棟*室房屋一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件、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開庭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然認識后不久就同居,但正式登記結婚在一年以后,雙方都有一定的了解。生育小孩后,雙方一同外出務工在同一個廠長達三年之久,后來兩地也不是很遠且互相都會時不時去探望,建立起了夫妻感情?,F在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主要是因雙方缺乏溝通與信任所致,只要雙方以后增進理解,加強交流,雙方應還有和好可能。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某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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