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09閱讀量:(1455)
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許縣民一初字第146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許昌縣長村張鄉長村張村居委會三組。身份證號4110231***802156***。
委托代理人蘇朝帥、李蘇敬,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許昌縣蘇橋鎮丈地村,身份證號411023***204023***。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蘇朝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8月4日簽訂網吧轉讓協議。后原告依約支付了轉讓費,但被告拒不履行該協議,已構成根本違約,且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判令被告返還網吧轉讓費10萬元并賠償損失;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缺席未答辯。
原告張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轉讓協議、收到條各一份,證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4日簽訂網吧轉讓協議,轉讓費10萬元,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被告黃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存在關聯性,故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上述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4年8月4日,原、被告簽訂轉讓協議一份,內容為“甲方:黃某,乙方:張某某,我黃某自愿將許昌市中豫時空網絡小桃園網吧以十萬元整轉讓給張某某,甲方:黃某,乙方:張某某,2014.8.4,此協議以2014年8月4日生效”。同日被告黃某向張某某出具收到條一份,內容為“收到條,今收到張某某許昌市中豫時空網絡小桃園網吧轉讓費十萬元整(100000元整),黃某,2014.8.4”。
另查明,許昌市中豫時空網絡小桃園網吧(法定代表人黃某)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督與服務平臺中無法查出,其2014年證號為豫K***號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有參加2014年度的年檢。
本院認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被告黃某未到庭應訴,系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對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原、被告所簽訂的轉讓協議雖系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告張某某亦按照約定向被告黃某支付了約定的10萬元轉讓費,但根據庭審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將被告黃某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由原告使用,并經營涉案網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故對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應否返還原告轉讓費的問題,因原告雙方簽訂的協議自始無效,故被告黃某因該協議收到的轉讓費10萬元,應當返還原告張某某。對原告主張的損失問題,原告解釋為利息損失,但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本案糾紛的發生均有過錯,故對原告關于利息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黃某之間所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
二、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支付的轉讓費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黃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明宇
審 判 員 馮 濤
人民陪審員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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