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0閱讀量:(1713)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虞民初字第2689號
原告李某,女,1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經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指定舉證期限為15日。本案由本院審判員王勇、代理審判員梁大紅、陪審員何文學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30日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5年7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虞城縣東明路東側國奧世家南院二期悅府二號樓十層**號商品房一套,價款為282049元,2015年10月1日前交房。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5年7月23日交清了全部購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因此,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原告違約金至其實際交房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與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適格的主題。2、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及原告的交款憑證一份,證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原告以約定支付了購房款282049元,根據合同第八條規定,被告應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至今未交付,已構成合同違約,被告應按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材料。
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形式合法,內容客觀,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證明的事實放棄質證和抗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的陳述一致。另查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為,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第八條約定的特殊情況是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9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原告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已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按約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構成合同違約,應按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合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履行于2015年7月23日與原告李某簽訂的編號為009995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助原告李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二、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從2015年10月2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按本金(李某已付購房款)282049元,利率日萬分之一計算,向原告李某支付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商丘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從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100元。戶名:商丘市財政局;賬號:800001607911****;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慧商支行;匯款用途: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提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王 勇
代理審判員 梁大紅
人民陪審員 何文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趙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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