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0閱讀量:(1692)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21號
原告徐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杜曉甫,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劉冰雪,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曉甫、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冰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2012年4月23日,被告劉某某借到我現金20000元,并給我出具借條一張,用于自己購買車輛。后我多次向被告劉某某催要,被告劉某某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現我請求被告劉某某償還欠款20000元。
原告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劉某某欠原告20000元。
被告劉某某辯稱,2012年12月12日原告徐某某的兒子胡某向我借款20000元,2012年4月30日我開了一個窗簾店,在2013年10月4日原告徐某某把窗簾店轉讓給了秦某,轉讓費20000元讓原告徐某某拿走,并且我和原告徐某某離婚時沒有債權債務,因此應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某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收條,證明被告劉某某租李文的房屋經營窗簾店。
證據二:轉讓協議復印件,證明原告徐某某把窗簾店轉讓給了秦某,收取轉讓費20000元。
證據三:秦某證明,證明轉讓費20000元被原告徐某某占有。
證據四:離婚協議,證明原、被告離婚時沒有債權債務。
經庭審質證,原告徐某某對被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被告劉某某對原告徐某某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錢已經償還了。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提供的借條有借款人劉某某簽名,借款真實被告劉某某也予以認可,對借條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被告劉某某給原告徐某某出具一張借條,內容為“今借到徐某某現金貳萬元,購車用。借款人劉某某”。原告徐某某多次催要欠款無果后向本院起訴。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20000元,給原告徐某某出具了借條,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徐某某主張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欠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處;賬號:24×××3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陳 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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