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郴州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甲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730)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資民三初字第254號
原告郴州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華江,湖南宏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甲,男。
原告某某物業公司與被告某甲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曹庚雄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華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物業公司訴稱:2010年9月1日,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委托原告某某物業公司為澳林山莊住宅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原告按照《“澳林山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履行義務,但被告從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就一直未向原告交納物業費,共欠32個月物業費。原告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和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在2013年8月1日申請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督促被告交納,2014年8月份下律師函催交,但被告還是未交納。現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物業費1659.68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甲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某甲系資興澳林山莊業主,有住房建筑面積103.73平方米。2010年9月1日,資興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與某某物業公司簽訂《“澳林山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委托合同》(以下簡稱《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某某物業公司為澳林山莊住宅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就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委托管理期限、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均作了約定。其中《物業服務合同》第十六條規定,委托管理期限從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共三年。第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按以下方式收取:1、居住戶按房屋面積0.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按月收取。2、商業、經營性物業按房屋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按月收取。3、車庫:0.50元∕平方米、雜房0.25∕平方米收取。合同簽訂后,某某物業公司即對澳林山莊住宅小區進行物業服務管理。期間,某甲亦交納了部分物業費,但從2010年12月1日后,就再未交納物業費,至2013年8月30日止,累計欠交物業費1659.68元。后經某某公司催討,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也于2013年8月5日張貼了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的公告,但某甲至今未交納。《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某某物業公司退出了對澳林山莊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
上述事實,有澳林山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澳林山莊收樓證明、澳林山莊物業費欠費業主表、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督促被告交納物業費的公告和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經本院核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某物業公司與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于2010年9月1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守執行。《物業服務合同》系以澳林山莊業主委員會名義簽訂的,對澳林山莊住宅小區的每一位業主包括某甲在內均具有約束力。某某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某甲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被告某甲未能按時交納物業費,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郴州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費1659.68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甲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庚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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