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560)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1081民初430號
原告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何華江,湖南宏法律所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農民。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陳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何學鵬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李巍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華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4月在資興市東江打工時認識,2009年12月份確定了戀愛關系,2013年8月26日到資興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再婚登記。婚后,原告與被告在2015年4月份之前感情較好,之后,因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導致兩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2015年5月份兩人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未見過一次面,只是偶爾通過電話協商離婚的事情,現在被告電話也同意離婚,只是提出在廣東打工沒有時間回來辦理離婚手續。原、被告婚后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基于上述事實,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被告黃某某辯稱:被告黃某某同意與原告離婚,兩人婚后沒有共同生育子女,沒有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于2009年4月份自行相識,不久,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2013年8月26日,兩人到資興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瑣事產生夫妻矛盾,2015年5月份之后,兩人因夫妻矛盾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4月8日,原告陳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案因被告未到庭,無法組織調解。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能否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瑣事產生夫妻矛盾,雙方分居生活已達一年有余,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請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亦認可兩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另,原、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均認可兩人婚后沒有共同生育子女,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本院對此依法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何學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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