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鄭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56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鄂0704刑初349號
公訴機關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務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于同年5月6日轉逮捕。現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付長揚,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曾用名鄭某秀),無業。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于同年5月6日轉逮捕。現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錢立本,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鄂城檢公訴刑訴(2016)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鄭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辯護人付長揚、被告人鄭某及辯護人錢立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余某、鄭某受“小果果”(另案處理)指使,駕駛貴B×××××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利用車載簡易小型偽基站在湖北省黃岡市城區及團風縣發送內容為“溫馨提示:截止至今天24∶00之前我行將扣除您的農行卡年費1800元。如有疑問請致電農行客服中心:4000858315【農業銀行】”的詐騙短信1860條,并獲得“小果果”支付報酬800元。次日,余某、鄭某繼續在鄂州市鄂城區發送上述詐騙短信9101條。同日11時許,公安機關在鄂州市沿江大道游泳協會前將二被告人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作案手機發送短信操作界面截圖照片、送檢設備功能驗證意見書、扣押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鄭某以發送短信的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鄭某已經作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鄭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余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余某積極實行發送詐騙短信的犯罪行為,并非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余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鄭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
罰金須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趙協中
審判員 姜海清
審判員 李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呂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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