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旋訴謝某濱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461)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安法浮民一初字第115號
原告:鄭某旋,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潮安縣人,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黃澤龍,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培聰,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濱,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潮安縣人,住址略。
原告鄭某旋訴被告謝某濱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葉鑫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旋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澤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初相識戀愛談婚,2009年6月23日在潮安縣某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10年9月3日生育兒子謝某聰,2012年7月30日生育女兒謝某淇。由于婚前對被告了解不深,婚后發現被告有吸毒惡習,夫妻雙方經常為此吵架,2014年春節后,原告攜兒子謝某聰返回娘家居住,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
原告對其陳述的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身份證復印件1頁,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結婚證復印件1頁,證明原、被告登記結婚的事實。
3、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戶籍證明4頁,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婚生子女的基本情況。
4、保證書復印件2頁及光盤,證明被告吸毒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
5、證明書復印件1頁,證明原告做結扎手術的事實。
被告辯稱,雙方婚姻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融洽,夫妻偶爾因家庭事務意見不一致,不影響夫妻感情。被告從來沒有吸毒,原告虛構被告吸毒,目的是為了離婚。原告無故離家不回,多次拒絕回家。
被告對其辯解意見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潮安縣某鎮某村民委員會證明書1頁,證明謝某濱及其親屬多次到女方家,要求其回家居住照顧孩子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經朋友介紹認識談婚,2009年6月23日在潮安縣某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年*月*日生育兒子謝某聰,20**年*月*日生育女兒謝某淇?;楹螅?、被告雙方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4年3月4日,雙方發生糾紛后,原告攜婚生兒子謝某聰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向本院起訴,提出上述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經人介紹認識談婚并自愿結婚,且婚后已生育一子一女,雙方之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并已建立起夫妻感情。雖然雙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使夫妻感情受到影響,但只要雙方能夠珍惜彼此的感情,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溝通、諒解,并克服各自的缺點、不足,夫妻關系是可以繼續維持的?,F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鄭某旋與被告謝某濱離婚。
二、駁回原告鄭某旋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鄭某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鑫旺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徐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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