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與涂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614)
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0號
原告:陳某甲,男,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
委托代理人:劉潮生,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涂某某,女,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
原告陳某甲訴被告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章維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劉潮生、被告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甲訴稱:2011年10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開始談婚論嫁,2011年12月,原、被告開始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生活,2011年12月21日,原、被告到潮州市湘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結婚。××××年××月××日,被告生育婚生女兒陳某乙。原、被告婚前交往時間不長,缺乏必要了解,倉促同居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婚后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不做家務,且經常不回家。不僅如此,被告個人主義嚴重、自私、性格特別暴躁,經常同原告的父母發生爭吵、甚至吵架,嚴重違背了倫理道德。被告也經常虐待婚生女兒陳某乙,經常故意不給婚生女兒陳某乙喂母乳。被告的種種不良行為,讓原告感到同被告繼續生活下去,已毫無實際意義。原、被告已無法進行溝通,一溝通就要發生爭吵,甚至吵架。2012年12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出現危機、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開始分居;截止到現在,原、被告再也沒有聯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陳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負擔撫養費人民幣600元。
被告涂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答辯狀,但在庭審中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還有感情。
經審理查明:陳某甲與涂某某2011年10月談婚,2011年12月21日雙方自愿在潮州市湘橋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甲與涂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陳某甲與涂某某于××××年××月××日婚生一女陳某乙。但后來陳某甲與涂某某雙方因缺乏溝通,致有時因生活瑣事等互相慪氣。2012年11月30日,陳某甲與涂某某發生爭吵后,涂某某棄下女兒獨自返回娘家居住至今,陳某甲于2014年1月3日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陳某甲與涂某某系自戀談婚,有一定婚姻基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陳某甲與涂某某發生糾紛原因是雙方缺乏溝通、互相尊重。只要雙方正確認識自己存在的缺點,并努力改正、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點,夫妻間互相尊重、互諒互讓,相互間多溝通,夫妻是可以重歸于好的。現陳某甲與涂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陳某甲請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案經本院調解不成,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陳某甲與被告涂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陳某甲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章維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思燁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