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呂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8閱讀量:(17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昌民二初字第01169號
原告:李某某,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瑞,新疆新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呂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胡婧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3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吳瑞,被告呂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自2009年10月起,原、被告合伙為那拉提至庫如力公路改造工程第五標段供應砂石料。供貨期間被告負責與施工單位對賬、結算及工程款的管理使用。2012年2月27日雙方對合伙期間的賬目進行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將其所有的機械設備及相關合同作抵押,但被告未按期支付且將抵押設備擅自拉走。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元及利息1842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呂某某辨稱:該筆債務系虛假債務。原、被告合伙為他人提供砂石料,由被告負責租賃機械設備。因為拖欠他人租賃費導致原、被告承包的工程無法正常施工,故被告在雙方未結算的情況下向原告出具了虛假的欠條,用于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現雙方倒欠新疆道路橋梁工程總公司217國道那拉提至庫如力段公路改造項目土建施工第五合同段項目經理部90多萬元。
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及本院認證如下:
欠條一份。擬證實被告拖欠原告170000元。經質證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舉證、原告質證及本院認證如下:
情況說明、采購協議各一份。擬證實2012年2月27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條系虛假債務。經質證原告對采購協議的真實性認可,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對采購協議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情況說明予以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起,原、被告合伙為那拉提至庫如力公路改建工程提供砂石料。雙方約定原告負責生產管理及賬目,被告負責設備管理、資金及銷售。2012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轉讓協議》一份。該協議上載明:“因本人呂某某欠合伙人李某某工程款170000元整。現將沙石機械設備全部暫時抵押于李某某,包括本年度的砂石料用料合同,在工程款付清后抵押終止。”
本院認為,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原、被告在庭審中對合伙事宜均認可。但被告辨解該筆債務系被告在雙方未結算的情況下向原告出具的虛假欠條,且原、被告倒欠項目部90多萬元。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且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反駁,故被告辨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2012年2月27日被告出具的《轉讓協議》可以反映,雙方對合伙期間的財產經結算已達成書面協議,被告尚欠原告170000元合伙財產未予給付。故原告主張被告給付17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合伙財產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主張被告按月利率5.542‰支付自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10月28日期間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18428元(170000元×5.542‰×20個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某給付原告李某某170000元合伙財產,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18428元(170000元×5.542‰×20個月),合計188428元。
本案受理費4069元,郵寄送達費80元,合計4149元,由被告呂某某負擔(本案受理費、郵寄送達費已由原告預交,所預交的費用在本案執行時,按判決書確定的數額由被告一并支付給原告)。
上述款項合計192577元,被告呂某某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若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申請執行的,本院則依法不予受理。
代理審判員 胡婧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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