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騙取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833)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富刑初字第6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被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3日被富錦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富錦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富錦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玉瓊,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富檢刑訴(201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被告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喜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辯護人高玉瓊到庭參加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提出本案需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本案延期審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末,被告人姜某某為償還在富錦市新建信用社的貸款,以種地購買農資為由,向富錦市新建信用社申請貸款。同時姜某某讓同村村民侯某某、袁某某君、陳某某為自己頂名貸款,并且虛報了自己及侯某某、袁某某君、陳某某的收入證明和土地面積,利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32萬元。姜某某用該筆貸款償還了自己及為自己頂名的其他村民2010年初在富錦市新建信用社的貸款。案發前,富錦市新建信用社通過法院強制追償,扣劃袁某某個人存款3840元,其余貸款未還,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316160元。案發后,被告人姜某某償還貸款25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在富錦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騙取貸款罪無異議,無辯解理由。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此次貸款的目的是新貸還舊貸,沒有用于挪作他用或個人揮霍,主觀惡性小,之所以觸犯法律是因為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涉嫌犯罪。現在被告人了解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正在想辦法積極還款,且當庭認罪態度好,請求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全國人口信息詳細表、現實表現證明、到案經過證明;富錦市農村信用合作社新建信用社出具的證明、貸款明細查詢、借款憑證、貸款還款憑證、聯保貸款相關手續復印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復印件;證人侯某某、袁某某君、陳某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主動償還部分貸款,且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此次貸款是新貸還舊貸,沒有個人揮霍,主觀惡性小,且被告人已了解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正在想辦法積極還款,當庭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辯護人的其它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榮坤
審 判 員 楊清清
人民陪審員 曲萬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谷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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