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徐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668)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佳刑一初字第5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佳木斯市。2002年3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年9月26日刑滿釋放。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樺川縣看守所。
辯護人鄒琳,黑龍江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2012年3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樺川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士國,黑龍江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以佳檢刑訴(2014)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永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鄒琳,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士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鄭某某承包了樺川縣新河宮排灌站職工李某甲的收水電費工作。同年5月31日7時30分許,鄭某某與被告人徐某某去樺川縣東河鄉興安村被害人張某甲(男,38歲)家水田地收水電費。因張某甲未交水電費,鄭某某、徐某某與張某甲及其妻唐某某發生爭執并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張某甲撿起一根木方欲打對方時被徐某某拽住,鄭某某搶下木方并擊打張某甲頭部一下,將張某甲打倒在地,后又持木方擊打張某甲身體。這時,唐某某打電話報警,雙方停止廝打。次日,張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甲生前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救治無效死亡。被告人鄭某某、徐某某于案發當日在樺川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向法庭宣讀了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證人唐某某、于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證言;被告人鄭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鄭某某系主犯,徐某某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二被告人處罰。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累犯,應當對其從重處罰。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鄭某某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被害人先動手有明顯過錯,鄭某某有悔罪表現,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徐某某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又屬從犯,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黑龍江省樺川縣新河宮排灌站職工李某甲將自己承包本單位收水電費工作轉包給被告人鄭某某。同年5月31日7時30分許,鄭某某與被告人徐某某在樺川縣東河鄉興安村被害人張某甲(男,歿年38歲)家水田地附近,因張某甲未交費使用灌溉用水一事,鄭某某、徐某某與張某甲及其妻子唐某某發生爭執并廝打。廝打過程中,張某甲撿起一根木方欲打對方時被徐某某拽住,鄭某某搶下木方并擊打張某甲頭部一下,將張某甲打倒在地,后又持木方擊打張某甲身體,唐某某報警后雙方停止撕打。張某甲被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張某甲因顱腦損傷救治無效死亡。被告人鄭某某、徐某某于案發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案發后被害人家屬獲得賠償人民幣120萬元,其中李某甲賠償人民幣80萬元;鄭某某賠償人民幣4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5月31日9時許
樺川縣東河鄉興安村村民唐某某向樺川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電話報案稱:早7時30分許,其丈夫張某甲被新河宮灌溉站收費人員用木棒將頭部打傷,現正在醫院搶救。該局于當日立案偵查。
2、證人唐某某證實,2014年5月31日早上7點30分左右,在我家水田地南側上水壕邊打的。在上水壕上我看到一個挺胖的帶眼鏡的人在那站著,我丈夫張某甲對我說”你把閘門打開放水,他不讓我打閘門,你一個女的,他不能把你怎么地”,我就過去打閘門子。那個戴眼鏡的胖子就過來拽我,把我推到一邊,這時又過來一個小年輕的,我丈夫看到我被他推一邊去了,就過來和那個胖子撕巴,這時那個小年輕的也上來撕巴,讓我丈夫一下就把小年輕的推一邊去了。這時那個胖子在地上撿起一個挺長的方子打我丈夫一下,打腦袋上了,把我丈夫當時就打坐地上了,那個人還用木方子打,我丈夫在地上撿個鍬用鍬擋,把鍬把都打折了,那個胖子就喊那個小年輕的,說你上車取鎬把打死他,那個小年輕的就跑到道邊上他們車里取鎬把。他倆就用木方子和鎬把往我丈夫腦袋、身上打,我上去攔著,后來我打電話報警,他們就不打了,那個胖子把木方子扔水壕里了,并告訴小年輕的把鎬把也扔壕溝里了,木方子和鎬把都被水沖走了,后我丈夫被送往樺川縣人民醫院,因傷情嚴重,被樺川縣醫院的120救護車送往佳木斯二院,2014年6月1日下午18時左右張某甲就死了。
3、證人于某某證實,當天他們打完時,我騎摩托車到興安村至九陽村水泥路上的小橋時看見徐某某從停在小橋北側的一老款的本田商務車后背箱拿了個鎬把往西跑,有個穿白色半袖的胖子喊徐海洋,叫他不用往西面跑了,讓他給李某乙打電話讓李過來。在距小橋西300米處水渠的北側壩上一共有三個人,張某甲臉朝北坐在水壩上,沒說話。唐某某與收水費的兩個吵架,穿白半袖的男的手里拿著一個兩米左右長的木頭方子,在地上拄著,徐某某給李某乙打完電話,也回到張某甲他們三人那,四人因為收水費的事吵了一會,唐某某拿電話報警。
4、證人王某某證實,我是新河宮排灌站職工,我負責興安村水田地灌水閘門,2014年興安村水田電費承包給李某甲了,李某甲讓我跟著他們收水電費,誰家不交水電費,我就跟著收水電費的幫忙堵水口子。2014年5月31日3點多,李某乙、鄭大軍(鄭某某)、徐海洋、一年輕的和我到東河鄉興安村南面水渠上堵水口子。因為之前找張三(張某甲)家和于長林家談過,他們就是不交水電費。到興安小橋后,鄭大軍和徐某某從小橋往西去張某甲家關閘門子,我們另外三個人去于長林家地堵水口子。后鄭大軍給李某乙打電話說讓他到西邊去,我們三個就往西走,到小橋時看到派出所警車在道邊停著,民警在那詢問呢,張三在地上坐著,臉上有血,眼角處有個口子,鄭某某、徐某某在一邊站著,鄭某某說張三用鍬拍他后背了。等打完仗我才知道李某甲把收水電費轉包給鄭大軍了。
5、證人趙某某證實,2014年5月20日左右,鄭某某找我和徐某某幫忙收興安村水費。30日晚上我和徐某某在李某乙家住的,說第二天早上我們就去把那些沒交水費的人家水閘關了,交完水電費再給開。5月31日早上我和李某乙、王某某往小橋東面走,鄭某某和徐某某往西面走,等我們回來時他們已經打完了。我看見張三帶個帽子在地上坐著。我坐鄭某某車時,車上沒有鎬把。
6、證人戰某某證實,我自己養一輛出租車。2014年5月31日上午8點左右,李二(李某丙)給我打電話說興安小橋那有個病人讓我送到樺川,開車到小橋那看見興安村張三(張某甲)在那等著呢,我把車頭調過來張三就上車了,我看他帶個帽子,左側眼眶上面有外傷,臉上都是血。我問他咋整的,他好像說打的,我也沒再說什么,開車往樺川縣走。在道上他接兩個電話,走到中伏他讓我停車,他趴車門子吐了,然后我們接著走,到縣里外環路時他又吐一次,到樺川縣醫院門口他就有點神智不清了,這時他媳婦來電話,我告訴她張三神志有點不清,讓她趕緊來。我就扶著張三到急診室,大夫就給他看病,這時他家里就來人了。
7、證人張某乙、李某丙證實,二人均是出租車司機。2014年5月31日8點多,有人打電話讓去興安村小橋接病人,二人沒有時間去,后來通知戰某某去了。
8、證人李某甲證實,我在新河宮排灌站承包了收取東河鄉興安村村民水電費項目。之后我又轉包給鄭某某了,有合同,時間是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案發后聽說鄭某某在收水費過程中與張某甲打仗的事。
9、證人陳某某證實,我是新河宮排灌站站長。2014年5月16日,新河宮排灌站把東河鄉興安村收水電費承包給本站正式職工李某甲了。李某甲又把收水電費這事轉包給誰我不知道,只知道被打的是興安村的張三(張某甲)。我受李某甲和鄭某某家屬委托與死者家屬談的賠償事宜,一共賠償120萬元,李某甲拿80萬元、鄭某某家屬拿40萬元。
10、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證實,現場位于樺川縣東河鄉興安村正南1000米處的一條東西走向的水渠邊。水渠為水泥修筑,呈梯形,上邊寬約5米,渠內有水,水面寬約3米,水向東流動。水渠的南北兩面均為水稻田。在興安村東邊有一條鄉路向南通向東河鄉政府所在地,在鄉路與水渠相交處有一座小橋。從小橋向西50米,在水渠北邊沿處為現場位置。在現場位置處的水渠里側坡面上,可見一個鐵制抽拉式閘門,呈關閉狀。對應此處的水渠北坡面有一條通向田間的小路,兩側長滿青草。現場無痕跡可見。
11、佳木斯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佳)公(刑技)鑒(法醫)字(2014)第60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尸檢照片證實,檢材對象:張某甲。尸表檢驗:頭部,額部左側及左顳部青紫;左眉弓外側有2.2㎝某1.8㎝擦傷痕;額部左側上方有1.8㎝某1.5㎝擦傷痕。胸部,右腋前有7.0㎝某6.0㎝青紫。腹部,右腋前線弓下3.0㎝處有2.0㎝某2.0㎝青紫。四肢,左前臂背側偏內有7.5㎝某1.0㎝不連續擦傷痕。論證:(一)據病案記載,死者傷后入院時額部及頂部有頭皮裂傷;呈重型顱腦損傷,腦疝晚期,左額顳頂急性硬膜外血腫,左額顳頂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額顳急性硬膜下血腫,外傷性大面積腦梗塞;手術中見額顳骨粉碎性骨折,骨板下大量凝血塊,清楚血腫量約150ml,硬腦膜有兩處被碎骨尖端扎破,破裂口共長約4㎝,其下腦組織有挫裂傷;經尸體檢驗,死者頭顱呈術后改變;頭皮廣泛性出血,以額部、左顳部、頂前部為重;左額顳頂部有13.0cm某10.0cm顱蓋骨缺失;右側硬腦膜下腔、雙側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水腫;左顳葉有2.2cm某1.5cm某3.0cm挫傷;見枕骨大孔疝;結合救治過程,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二)額部左側有青紫及擦痕傷,結合其下方粉碎性骨折情況,符合鈍器打擊形成。胸部、腹部青紫、左前臂背側偏內不連續擦傷痕、肋間肌出血符合鈍性物體作用形成。(三)根據損傷形態特點、損傷位置分布、損傷程度,結合案情,認為死者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救治無效死亡。鑒定意見:張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救治無效死亡。
12、指認現場照片、鄭某某傷情照片證實,鄭某某、徐某某指認現場情況和鄭某某受傷情況。
13、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記錄證實,張某甲入院救治情況。
14、抓捕經過證實,鄭某某、徐某某案發當日被帶到東河鄉派出所,后二人提出被張某甲打傷要求看病,派出所同意二人去看病,但必須隨傳隨到。后派出所得知張某甲有生命危險,立即給鄭某某、徐某某打電話,二人關機。樺川縣刑警大隊接到東河派出所報案后,立即立案偵查。并組織民警對鄭某某、徐某某進行抓捕,后通過技術手段在樺川縣星火鄉附近,將欲乘客車逃跑的鄭某某、徐某某抓獲。
15、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證實,據鄭某某、徐某某交代,將打傷張某甲的木方扔到上水渠里被水沖走。公安人員多次尋找均未找到。
16、承包合同書證實,2014年5月16日李某甲與新河宮排灌站簽訂了水電費承包合同,李某甲又于2014年5月18日轉包給鄭某某。
17、授權委托書、收據證實,張某甲被傷害致死后,由于受害方家屬情緒等原因,不宜由發包方李某甲及承包方鄭某某家屬出面解決,由李某甲、于金鳳(鄭某某妻子)委托陳某某處理民事賠償事宜及被害人家屬收到陳某某給付張某甲死亡賠償款人民幣120萬元。
18、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實,鄭某某、徐某某和被害人張某甲的身份事項。鄭某某、徐某某作案時均已成年及二人因犯罪被判過刑。
19、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法院(2002)樺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2013)建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鄭某某因搶劫罪于2002年3月28日被樺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2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建三江農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6日因執行期滿被釋放。
20、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法院(2012)樺少刑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及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證明書證實,徐某某因搶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樺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該案于2012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審。
21、被告人鄭某某供述,2014年5月18日我在東河鄉新河宮灌溉站職工二愣子(李某甲)手承包的東河鄉興安村水田收費,這幾天我就在興安村收水費。5月31日早上我和徐某某到興安村張三(張某甲)家水田地里收水費,我看到他家地里閘門開著往地里放水,因為我以前找過他,他不同意交水費,我就把閘門關上了。張三看我把閘門關上就過來了,問我為什么關閘門,我說你要用水先把水費交了,他說交不了,我說交不了你就別用水,他就要去開閘門,我就不讓他開,我們撕巴兩下,他在地上撿一把鍬要打我,我就攔著不讓他開閘門,他就喊他媳婦(唐某某)過來,然后告訴他媳婦去開閘門,他說我要敢動就用鍬拍我。他媳婦就過去開閘門,我就拽他媳婦,他上來就拍我一鍬,打在我后背上了,把我打倒了,我起來打他兩拳打在他前胸上了,然后我們就撕巴到一起了,他就喊他媳婦讓她去開閘門,我看他媳婦又去開閘門,我就過去拽他媳婦,這時他就拿個木方子過來打我,徐某某就在后面拽住他,我就把木方子搶下來打他腦袋一下,把他打倒了。他媳婦拿個三角帶上來打我,徐某某就上來拽他媳婦,這時張三拿個鍬把打我腦袋一下,我用木方子打張三屁股一下,我還要上去打,他媳婦就打電話報警了,我就沒再打,我看張三坐地上了,我們就不打了。我的頭被打破皮,右側胸口也被打破皮,都出血了,徐某某的右胳膊和后背都被打腫了。我有兩個戶口,一個是樺川縣新城鎮前進村戶口叫鄭連君,1976年12月24日出生,另一個是佳木斯市郊區五一社區戶口,出生日期是1974年5月25日。原戶籍是樺川縣新城鎮前進村的,我12歲時搬佳木斯又辦的。佳木斯的戶籍是王江辦的,王江已死亡。
2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4年5月31日7時30分左右,我與鄭某某到興安村南邊小橋看水,發現張三(張某甲)家沒有交水電費并放水呢,鄭某某就把水閘門關了,我就往西走,看水閘門都完好,我就回來了,這時張三的媳婦唐某某也過來了,張三就要開閘門,我和鄭某某就攔著他,他就讓他媳婦把水閘打開,鄭某某和張三發生爭吵,張三就用手里的鍬戳鄭某某右胸部,鄭往后退,我就上去了,張三用鍬拍右肩膀上了,當時我手里有個鐵管就撇打在張三的肚子上,他又上來一鍬打在我右背部,鍬打折了,接著他把鍬把扔了,我倆撕打在一起,都倒地了,這時他媳婦過來和我撕打,他站起來在水閘門旁拿起木方奔我過來想打我,沒打著,這時鄭某某上來搶下木方,讓我躲開,我沒動,鄭某某掄起木方打我腿上了,我倒了,接著鄭某某又掄起木方打在張三左頭部一下,張三當時就倒地了,我看見張三左眼角當時就出血了,我說別打了,鄭某某把木棒扔水渠里,這時張三媳婦就打電話報警了,我們就停手了。派出所民警來到后把我和鄭某某帶到派出所。我后背被張三用鍬拍紅,胳膊也破皮了,鄭某某肋部被張三用鍬戳出血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在沒有交納農田水電費情況下,與制止其用水的二被告人廝打,對導致案件的發生負有責任,但不能據此認為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故對二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二被告人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坦白,鄭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徐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基于事實,應與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鄭某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責任者,作案為主,系主犯;徐某某參與其中,起次要作用,為從犯。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不滿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徐某某曾因搶劫犯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鑒于鄭某某屬累犯,同時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對其依法處罰;徐某某屬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
二、撤銷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法院(2012)樺少刑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宣告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郭建峰
代理審判員 孫應白
代理審判員 李海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鄒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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