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蘇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4閱讀量:(1499)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豫民初字第02207號
原告張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保滿,江蘇蘇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邵輝,江蘇西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蘇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于海秋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保滿、被告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于××××年××月××日生育長子蘇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蘇某乙。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經常毆打原告并有賭博行為,雙方長期分居兩地。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婚生長子蘇寧由被告撫養,婚生次子蘇振由原告撫養;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蘇某辯稱:原告陳述雙方相識、結婚及生育子女經過屬實。原告陳述被告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及賭博不屬實,被告多年前有賭博行為,已經改正。雙方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于××××年××月××日生育長子蘇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蘇某乙。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因而成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及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無法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妥善處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給雙方重新和好的機會,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蘇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立案庭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
代理審判員 于海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姜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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