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x訴被告于x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741)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2125號
原告楊x,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王莉丹,系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x,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閆國龍,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訴被告于x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及委托代理人錢志強王莉丹,被告于x及委托代理人閆國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正月12日舉辦了婚禮,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4年10月28日生育一男孩。孩子剛出生因被告不同意給孩子辦出生證明,孩子沒有起名字。因原、被告結婚時了解不多,倉促結婚,同居生活后發現被告脾氣暴躁,經常無故毆打原告,就連原告懷孕七八個月時被告還將原告從床上拉到床下打。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起訴解除與被告的同居關系,但因為臨產,就撤回了起訴。孩子出生之后,被告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問,原告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了,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同居關系;原、被告所生育的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要求被告返還婚前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x辯稱,1、同意解除同居關系。2、不應當承擔撫養費,兒子與被告不存在血緣關系。同時反訴原告退還彩禮款50000元,原告賠償被告支付的衣物款折價9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x與被告于x于2013年農歷正月6日經李民介紹相識,2014年農歷正月12日舉辦婚禮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原、被告同居后因感情不和,造成雙方不斷生氣。原告楊x于2014年8月起訴被告于x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后因原告楊x臨產,撤回了起訴。2014年10月28日原告楊x生育一男孩,起名叫x。原告楊x起訴后,被告于x請求對原告所生育的孩子進行親子鑒定,經本院委托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作出“豫唯實司鑒中心(2014)物鑒字第2014126號鑒定報告書”,鑒定結果為:新生兒系于x生物學親生父親。
庭審中被告于x自愿撤回反訴請求,不再要求原告楊x返還彩禮款。并要求撫養兒子,不要求原告承擔撫養費。原告楊x撤回了讓被告于x返還同居前的個人財產請求。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證據:孩子出生記錄一份、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司法鑒定書一份、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以夫妻名譽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原、被告生育一子x,因出生不足三個月,尚在哺乳期,原告請求撫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請求撫養孩子的理由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所生兒子x由原告楊x撫養,被告于x承擔撫養費50649.57元(5627.73元/年×18年÷2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楊x、于x各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剛
人民陪審員 王法玉
人民陪審員 侯星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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