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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川民初字第2127號
原告曹文某,男。
委托代理人孫春暉,河南法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聶參某,男。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家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恩平,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安某,男。
原告曹文某訴被告聶參某、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春暉、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鄭恩平、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安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參軍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文某訴稱:2010年8月22日22時20分,醉酒駕駛的聶參某駕駛豫P6****號轎車自北向南行使至商周高速公路116KM+400M(南半幅)處,尾隨撞擊曹文某駕駛的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尾部后,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側翻,造成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所載貨物受損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0年8岳2日22時40分陳某駕駛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與發生事故側翻在行車道上和應急車道之間的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后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側翻,造成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兩車所載貨物受損,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豫P6****號轎車三輛車輛受損。經高速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聶參某、曹文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共計54326元。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沒有定損,車輛停運損失、交通費、評估費不屬于理賠范圍。
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意見為:意見同保險公司意見,合理部分同意賠償,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已向原告支付1萬元整。
原告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證據一、曹文某身份證、宋付某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車輛轉讓協議證明原告主體合格。證據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二份,證明事故責任劃分。證據三、車損鑒定書1份、施救費票據6張、車輛鑒定費15張、證明2份、交通費15張,證明車損及花費。
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保單2份,證明在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不計免陪率)。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提交證據。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為:證據一、不能證明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車輛所有人為曹文某。證據二、無異議。證據三、原告不是相關貨物的損失的貨主或已賠償貨主損失的證據。施救費無法核實豫本案有無關聯,數額過高。鑒定結論書與發票上的清單不一致。出具的證明沒有運輸協議印證。停運損失不屬賠償范圍。交通費無法認定與本案有關。
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證據一、證據二,同保險公司意見。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沒車輛損失的殘值,應減2600元殘值。
原告曹文某對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對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查明,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0年8月22日22時20分,醉酒駕駛的聶參某駕駛豫P6****號轎車自北向南行使至商周高速公路116KM+400M(南半幅)處,尾隨撞擊曹文某駕駛的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尾部后,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側翻,造成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所載貨物受損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0年8岳2日22時40分陳某駕駛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與發生事故側翻在行車道上和應急車道之間的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后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側翻,造成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兩車所載貨物受損,滬AG****號中型箱式貨車、豫NW****號輕型普通貨車、豫P6****號轎車三輛車輛受損。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周公高交認字(2010)第3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聶參某、曹文某共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周公高交認字(2010)第39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聶參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文某無責任。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訴訟,適用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關于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本案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滬AG****號中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不計免賠),故原告要求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即確認原告曹文某的賠償數額為:1、拖車費3000元;2、停車費1650元(50元/天×33天);3、評估費1360元;4、車物損失32290元;5交通費酌定400元;6、修車實際費用與車損鑒定評估差額3305元(12620元-6415元-2900元);上述款項共計42005元。被告聶參某應賠償10501.25元(42005元×25%),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應承擔21002.5元(42005元×50%)。原告曹文某自行承擔10501.25元(42005元×2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聶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賠償原告曹文某拖車費、停車費、評估費、車物損失費、交通費、修車實際費用與車損鑒定評估差額費共計10501.25元(含已向原告曹文某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賠償原告曹文某拖車費、停車費、評估費、車物損失費、交通費、修車實際費用與車損鑒定評估差額費共計21002.5元。
三、上述第二項由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賠償原告曹文某拖車費、停車費、評估費、車物損失費、交通費、修車實際費用與車損鑒定評估差額費共計21002.5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原告曹文某承擔100元,被告聶參某、上海某某冷藏運輸有限公司、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共同承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七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不繳納,視為自動撤回上訴,繳費賬號:015000601020********;收款人:周口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開戶行:周口市商業銀行西城支行。訴訟費轉帳三天后把帳單傳到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上訴案件原審案號、案由。傳真號:0394-815****,到賬查詢:0394-815****)。
審 判 長 董士杰
審 判 員 朱 巍
審 判 員 王 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李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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