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松原某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433)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寧民初字第646號
原告松原某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張曉光,吉林車宏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叢麗華,松原市維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松原某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曉光,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叢麗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月27日,松原市勞動仲裁機構作出(2015)第001號裁決書,裁決原告、被告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是錯誤的。仲裁裁決書記載經審理查明的部分與事實完全不符,開庭審理中沒有任何證人出庭作證,但裁決書記載的張某某、閔某某當庭證實,裁決書的事實與原告、被告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毫無關聯。原告與被告互不認識,被告沒有在原告處工作過,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辯稱,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受張某甲雇傭到鳳凰藍灣小區從事力工工作,工資由王某某按日發放。2014年5月2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到松原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王某某墊付醫藥費。被告好轉出院后,向松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松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松勞人仲字(2015)第00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該裁決書查明的事實中“證人張某某、閔某某當庭證實,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和“2014年8月10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事實上,仲裁庭沒有證人當庭作證和被告受傷時間應為2014年5月25日。原告接到仲裁裁決書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鳳凰藍灣小區由原告承建,但由王某某管理。被告的工作不受原告的管理、監督。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決書復印件、證人王中波的當庭證言、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門。”本案被告不受原告管理、監督,且被告工資由王某某按日發放;同時被告受張某甲雇傭到鳳凰藍灣小區工作。上述事實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是不具備長期、持續、穩定的特點。同時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綜上,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勞社部發(2005)12號通知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松原某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訴訟費1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祝相秋
人民陪審員 王 巍
人民陪審員 付桂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瑩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