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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羅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羅法民初字第414號
原告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在地:羅定市羅城街道迎賓三路*號。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靖,廣東恒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羅定市塘鎮羅陽村大伍垌。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董事長。
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羅定市船步鎮城西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董事長。
被告恩平市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恩平市橫陂鎮東郊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董事長。
原告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某某”)、恩平市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公司、廣東某某、恩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9月27日,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第10020139904XXXXXX號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借款期限2年,即從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貸款利率為年利率9.963%,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逾期還本按規定計收罰息,逾期付息按規定計收復利。因被告違約致使原告采取訴訟等任何方式實現債權和擔保權而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承擔。同日,原告與被告廣東某某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被告廣東某某公司以其機械設備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承擔抵押擔保,并依約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日,被告廣東某某、恩平某某、陳某某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止。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9月28日向被告某某公司發放了貸款2000萬元。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某某公司至2015年3月20日歸還借款本金2600899.54元,尚欠借款本金17399100.50元未還。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有效。被告某某公司逾期未還清貸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予清償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廣東某某作為借款抵押人、保證人,依法承擔抵押和保證擔保責任。被告恩平某某公司、陳某某作為借款保證人,依法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為此,原告現予起訴,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7399100.50元,支付計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3048152.40元(含利息1400982.20元、拖欠本金罰息1385471.21元、利息罰息186541.62元、復利65157.37元、以及從2015年3月21日起計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罰息、復利)。二、判令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在其抵押的資產價值范圍內對訴訟請求第一項、第四項的借款本息、費用承擔清償責任,原告對其抵押的資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三、判令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恩平市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第四項的借款本息、費用承擔共同連帶清償責任。四、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185000元給原告。五、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廣東某某、恩平某某既無提交證據,也無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原告作為貸款人與被告某某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第10020129904XXXXXX號),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借款期限2年,即從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貸款利率為年利率9.963%,利率實行一月一定,分段計息,按月計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違約責任: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同時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按規定支付復利、罰息,行使擔保權利,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貸款人因采取訴訟等方式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同日,原告與被告廣東某某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第10120129904XXXXXX號),被告廣東某某以其價值62414701元的機械設備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承擔抵押擔保,并于當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0766羅定2012092XXXX)。同日,被告廣東某某、恩平某某分別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編號:10120129905XXXXXX、10120129904XXXXXXX),自愿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止。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告某某公司發放了貸款2000萬元。借款之后,被告某某公司沒有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至2015年3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399100.50元及利息3048152.40元(含利息、罰息、復利)。經原告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3月27日訴至本院,要求處理。
另查明,因本案訴訟,原告與廣東恒晟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代理費為185000元。廣東恒晟律師事務所指派該所律師朱靖出庭參加庭審。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貸款出賬及實際用途報告書、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保證合同、抵押擔保書、保證人承諾書、抵押物清單、借款申請書、公司客戶借款申請表、動產抵押登記書、支票、催還借款協議(通知)書、貸款逾期未還明細、原被告的營業執照、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金融許可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及本院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保證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貸款2000萬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399100.50元及利息沒有清償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由于被告某某公司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逾期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原告提出要求判決被告某某公司清償貸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是包括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復利和罰息等,并約定了計收罰息和復利的方法,該筆借款于2014年9月26日到期,故原告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收借款復利和借款逾期后的罰息。
原告主張的律師費18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證實,且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的主張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廣東某某以其機械設備為被告某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主張對被告廣東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廣東某某、恩平某某是該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原告在雙方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限之內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恩平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抵押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綜上所述,被告某某公司、廣東某某、恩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貸款本金17399100.50元及其利息(①計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3048152.40元;②以本金17399100.5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從2015年3月21日起計至清償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給原告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二、限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律師費185000元給原告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三、原告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就上述第一、二項判項確定的債權對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0766羅定201209XXXXX)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之后,有權向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恩平市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恩平市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后,有權向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96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羅定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恩平市某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劍
審 判 員 劉新可
代理審判員 梁梅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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