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1與張某2等贍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8閱讀量:(1781)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京0114民初5618號
原告張某1,女,193*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凱娟,北京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2,女,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3,男,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4,女,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5,女,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6,女,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7,女,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8,男,197*年*月*日出生。
被告張某9,女,197*年*月*日出生。
原告張某1與被告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張某8、張某9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凱娟,被告張某2、張某3、張某5、張某6、張某8、張某9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4、張某7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1訴稱:原告張某1是八位被告之母,八被告系兄弟姐妹關系。鑒于原告張某1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而八被告現今均已成家立業,家庭經濟條件良好,故原告張某1多次主張要求八被告履行贍養義務,但遭拒絕。無奈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履行贍養義務,望法院給予支持。訴訟請求:1.判令八被告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給付原告張某1贍養費500元,于每月五日前支付。2.訴訟費由張某2、張某3承擔。
被告張某2辯稱,我歲數大了,身體有毛病,沒有收入來源,給不了那么多錢。
被告張某3辯稱,我們原先是輪班贍養,從2016年1月至今一直我贍養,我聽法院判決。
被告張某5辯稱,我身體不好,掙不來那么多錢。
被告張某6辯稱,拿錢沒有,可以照顧。
被告張某8辯稱,對給500元贍養費沒有異議,我希望履行我們過去簽的協議。
被告張某9辯稱,我對支付贍養費沒有意見。
被告張某4、張某7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1生有二子六女,即本案八被告。現原告張某1以自己年事已高,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八被告給付贍養費。
另查,八被告曾于2012年10月28日簽訂《贍養協議》,該協議主要約定:一、由于張某8在外上班,沒有時間,每年每月拿出500元贍養費,在下個月的5號前打到存折上,一直到老人終老。二、由于張某3無能力拿出500元贍養費,愿意和姐妹六個人輪流伺候老人,一直到終老,每人一個月,在誰那住,吃穿就歸誰管。三、如果伺候老人輪到張某3,張某8不用給贍養費。四、如果老人身體不適,小病,誰伺候,誰付款,如果大病需要住院,報銷完后,哥倆均攤,姐弟八人輪流伺候。五、如果老人想家,可以回家住,但不能超過15天,如果超出15天,張某8不付給伺候的贍養費,特殊情況除外。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上述協議中的張建文即被告張某3。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贍養協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現本案原告張某1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八被告盡贍養義務。現原告張某1要求被告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張某8、張某9支付贍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張某8、張某9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給付原告張某1贍養費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張某2、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張某9各分擔四元,由被告張某3、張某8各負擔五元五角,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索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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