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8閱讀量:(1776)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6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綽號黃毛),男,19**年*月*日出生。2005年4月11日因盜竊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5年9月15日因盜竊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1月15日因盜竊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6年9月21日因盜竊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0年12月20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羈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海洋、張凱娟,北京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刑訴(2013)18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凱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4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葉某某在本市豐臺區三環新城*號院*號樓*單元*號內,非法持有毒品被查獲,當場起獲甲基苯丙胺10.01克。被告人葉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景山派出所查獲。
另查明,被告人葉某某在被抓獲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兩名販毒嫌疑人汪某(已判刑)、吳某(另案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高某、李某、寧某、汪某、吳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毒品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毒品收繳清單,涉案物品照片,視聽資料,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汪某),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前罪),釋放證明書,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六里橋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破案報告,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其曾因盜竊多次被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本院在量刑時對此酌予從重處罰;其在被抓獲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兩名販毒嫌疑人,有立功表現,且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綠色煙盒一個、黑色方形電子稱一個予以沒收存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胡洋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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