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陶某與錢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7閱讀量:(1299)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00474號
原告:陶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甲,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陶某與被告錢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殷滿亮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中花,被告錢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陶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月相識、戀愛,××××年××月在樅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生育一女取名錢某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經常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具狀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錢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錢某甲辯稱:原告訴稱的內容不是事實,其不同意離婚。如果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孩子要隨其生活,原告支付撫養費,房屋歸其所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識,××××年××月在樅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錢某乙。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現原告具狀本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確定是否應該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應當依據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證明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婚后生育了子女且共同撫養,應當認定為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對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響。原、被告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強交流、消除隔閡,和好是有可能的。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陶某與被告錢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殷滿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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