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郝某某、王某某犯尋釁滋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3621)
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金刑初字第78號
公訴機關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1994年12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2年1月16日因犯強奸罪和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6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劫于2012年5月24日被開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開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搶劫于2012年5月24日被開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開封市看守所。
辯護人鄭建武、杜五林,河南潘勝超律師事務所律師。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汴金檢刑訴(201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邊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及辯護人鄭建武、杜五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車回家,途徑開封市金明區水稻鄉黃河大堤汴京浮橋西500米處時,看到被告人郝某某酒后站在路上,就下車詢問郝某某要干什么,隨后兩人對罵、吹牛,為顯示自己的威風,即攔路截住被害人丁某某駕駛的牌照為豫G81805后八輪貨車,以不給錢就砸汽車玻璃,向丁某某索要現金100元。被害人丁某某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將二被告人抓獲。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丁某某的報案和陳述,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抓獲證明,二被告人身份和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酒后為耍威風而隨意攔截他人車輛,并強行索要他人現金,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因強奸、搶劫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郝某某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王某某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校功權
人民陪審員 劉 興
人民陪審員 徐永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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