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543)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702民初130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池州市貴池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原告系再婚,原告與前夫的子女隨原告一起生活。婚后被告長期在外務工聚少離多,家庭生活開支等均由原告承擔。因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漸漸變淡,現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故具狀法院,請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陳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年××月××日在池州市貴池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現原告訴稱其婚后被告長期在外不歸,無家庭責任感,因雙方聚少離多致夫妻感情變淡直至破裂,故訴請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提供的結婚證在卷佐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婚姻基礎尚好,現夫妻感情產生裂痕是由于雙方缺乏溝通和交流造成的,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體諒對方,增強家庭責任感,加強夫妻間感情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長明
人民陪審員 張鴻英
人民陪審員 陳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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