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莊某某與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2閱讀量:(1286)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21號
原告莊某某,男,住廣西平南縣。
委托代理人黃德通,系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云,系廣東泛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莫某某,女,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原告莊某某訴被告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馮載勛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莫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判。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2年7月起出售酒樓食用炸粉、糯米粉、醬油、伊面、白糖、酒等物品給被告。至2012年9月5日止,被告欠原告貨款28125.6元。此后,被告在2012年底付款2000元,于2013年11月4日付款500元。近數個月以來,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清償欠款,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5625.6元。請求判令:1、被告結清所欠的貨款25625.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沒有答辯。
訴訟中,原告舉證如下:
1、原告身份證(1份,復印件),基本登記信息查詢(1份,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被告莫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區九江新*園食莊的經營者。
2、收款收據(1份,原件),海*食品貿易商行銷售單(15張,原件),用以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28125元的事實。
3、活期歷史明細清單(1份,原件),用以證明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通過銀行現存的方式向原告支付500元。
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公安局九江派出所、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并當庭出示的證據如下:
1、被告戶籍證明(1份,原件)。
2、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復印件)。
3、協議書(1份,復印件)。
4、委托代理人證明(1份,復印件)。
經質證,原告對法院出示的證據1-4無異議。
被告沒有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經審核,原告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出示的證據材料是公安機關及工商行政部門的檔案資料,故本院亦予采信。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原告向被告供應食品、調味料等,截至2012年9月5日止,被告欠原告貨款28125.6元。此后,被告曾給付2500元。現尚欠原告25625.6元貨款。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莫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貨款25625.6元予原告莊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6.5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莫某某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莊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馮載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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