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22閱讀量:(1654)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121民初581號
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山路**園**幢*樓1、2層,
負責人:儲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榮鳳,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河南省光山縣,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號**廣場*座**樓,
負責人:陳某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大軍,安徽昊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與被告李某、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戚明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蔡榮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劉大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訴稱:2015年4月3日15時左右,被告李某駕駛蘇A*****號海馬牌轎車沿合肥繞城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下行線65KM+400M附近,遇黃某駕駛的、邱某(**)所有的皖A*****號寶馬轎車時,因被告李某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未與同車道行駛的案涉車輛皖A*****號寶馬轎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蘇A*****號海馬牌轎車前部左側與皖A*****號寶馬轎車后部右側發生追尾碰撞,碰撞后蘇A*****號海馬牌轎車左后部及皖A*****號寶馬轎車左前部分別碰撞道路兩側防護欄,造成兩車及高速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皖A*****號車被送至合肥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維修費共計20萬元,2015年9月8日,被告保險人邱某簽署《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授權將案涉車輛皖A*****號車取得賠償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由原告向被告追償。2015年11月18日,邱某委托某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皖A*****號車的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涉案車輛皖A*****號車的車損總值為20萬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將該款項20萬元直接支付邱某。鑒于被告李某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涉案車輛皖A*****號車損壞完全系其違反法律規定駕駛所致,被告李某應依法承擔三者賠償責任。**邱某簽署《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已經授權原告向被告追償。且原告已向保險人邱某支付了20萬元的車輛損失費,因此原告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同時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車輛損失保險金20萬元;2、判令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告駕駛人信息、蘇A*****車輛保險單、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皖A*****號車發生損壞的事實及原因,被告李某應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蘇A*****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事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據2、皖A*****號車投保單、車主及駕駛員信息及駕駛證、維修清單及發票、車損確認書、賠款計算書、保險索賠資料交接單、保險權益轉讓書、車損評估報告、原告轉賬憑證,證明皖A*****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維修花費20萬元,原告墊付了全部維修費用,皖A*****號車保險投保人將其取得賠償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給原告,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
被告李某辯稱:1、對皖A*****號車維修配件金額有異議,對是否需要維修配件有質疑,要求重新鑒定維修原件;2、對方車主就維修事宜不配合溝通,車損也沒有讓我方保險公司鑒定;3、要求支付無責賠償,至今因受傷身體未康復。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李某所有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三者險100000元不計免賠,我公司愿意在102000元范圍內理賠;2、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李某、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案經當庭質證,質證意見如下:
被告李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證據1,無異議;證據2,維修清單有異議,其他無異議。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均無異議。
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均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均應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3日15時左右,李某駕駛其所有的蘇A*****號小型轎車沿合肥繞城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下行線65KM+400M附近,遇黃某駕駛的皖A*****號小型轎車,蘇A*****號小型轎車前部左側與皖A*****號小型轎車后部右側發生追尾碰撞,碰撞后蘇A*****號小型轎車左后部及皖A*****號小型轎車左前部分別碰撞道路兩側防護欄,造成李某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蘇A*****號小型轎車在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元不計免賠。
另查明,皖A*****號小型轎車車主為邱某,該車在*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邱某為**;事故發生后,皖A*****號小型轎車被送往合肥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費共計211626.39元,邱某實際支付維修費200000元,經邱某委托,某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就皖A*****號車損作出評估報告,經評估皖A*****號車損為200000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邱某支付車損理賠款200000元,邱某簽署《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承諾同意將已經取得賠償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向責任方追償;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訴至法院主張權利,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愿意在1020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李某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追尾撞上邱某所有的皖A*****號小型轎車,造成皖A*****號小轎車受損,被告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蘇A*****號小型轎車的承保人,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20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實際侵權人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車主邱某實際支付皖A*****號小型轎車維修費是200000元,經評估該車車損扣除殘值8937元后為200000元,鑒于維修換下的配件殘值在車主支付維修費時和評估報告上均有體現,且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再次評估車損的客觀條件也不具備,本院對被告李某要求重新評估車損的口頭申請不予準許。皖A*****號小型轎車車損經原告確認為200000元,且已向**邱某支付了車損保險金200000元,邱某出具承諾書,承諾將已經取得賠償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向責任方追償;皖A*****號車損已經由保險人(原告)向**賠償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在200000元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邱某對兩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保險損失金102000元,不足部分98000元由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險損失金98000元;
二、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賠償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險損失金102000元;
三、駁回原告*大*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賠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匯至開戶行:安徽長豐****銀行營業部,賬號:200***1128***0300000***,戶名:長豐縣人民法院代管款。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原告可在本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員 戚明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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