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與張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4閱讀量:(1228)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85號
原告:鄭某,女,19**年*月*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和縣。
委托代理人:張步敏,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男,19**年*月*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和縣。
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余洋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步敏、被告張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8生育婚生女張某乙,婚后,雙方經常爭吵,現要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婚生女張某乙由被告撫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張某甲辯稱,1、同意離婚;2、婚生女張某乙由我撫育,原告每月承擔撫養費30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如下:
原告的身份證、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張某甲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無異議。
被告張某甲未向法庭舉證。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雙方所舉證據認證如下:
對原告所舉證據,經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可證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8生育婚生女張某乙。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
上述認定的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身份證、結婚登記手續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婚生女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張某甲撫養,也予準許,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承擔撫養費300元,符合規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張欣瑤由被告張某甲撫育,原告鄭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支付,每月的10日前給付當月的撫養費,給付至婚生女張欣瑤十八周歲止);
三、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來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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