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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天民初字第1412號
原告湖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鎮。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南寧、周勁溥,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原大托鎮披塘村招月垅李福云私房。
法定代表人劉某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余澤維、羅崢,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黑石鋪原大托鎮披塘路**號(廣空物資庫)。
法定代表人劉某甲,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某湘,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一段*號*棟*門*房。
被告湖南某某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中路二段*號萬科金域華府*棟*層*號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余澤維、羅崢,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岳麓區岳麓大道*號西湘郡邸蘭卡威國際公寓*號。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余澤維、羅崢,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某某建設公司)與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公司)、湖南某某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某某鋼鐵公司)、湖南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控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貴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唐紅伍、黃海保參加審理的合議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南寧、周勁溥,被告某某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澤維,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建設公司訴稱,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基于某某物流公司租賃的長沙市天心區原大托鎮勝和園制磚廠40畝土地,共同出資建設湖南某某基建工程,作為前述三公司的倉儲基地,并專門為此項目成立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某某物流公司出資200萬元,占40%,某某鋼鐵公司出資150萬元,占30%,某某控股公司出資150萬元,占30%。某某公司除了三股東公司建設的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外,沒有其他任何項目和資產。
2012年3月被告某某公司為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對外公開招標,原告中標。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xbgcht-002)。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開始施工,至2012年9月28日止,所有地下管道與雨水井、流泥井均已完工,整體工程已完成75%以上,被告某某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2704147.99元,同時因停工給原告造成了停工誤工損失346794元。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被告除應支付所欠工程進度款外,還應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認為,某某公司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構成違約,由于某某物流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為湖南某某基建工程設立某某公司,該項目實質上就是三股東的項目,公司高管均系三公司所派,某某公司注冊資本明顯不足,三股東實質上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因被告方違反合同約定,并給原告造成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決:1、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04147.99元,賠償停工損失346794元,其他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2、被告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9月28日支付至被告方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共同辯稱,一、對原告計算的工程款不持異議,原告提出的工程款少算了已付的10萬元,被告某某公司實際所欠工程款應當是2604147.99元。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條件沒有成就。本案工程沒有竣工驗收,且本案結算系原告單方面中途結算而非竣工后的最終結算,故被告有權按雙方合同約定只支付65%的進度款。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條款第七條約定:“月進度付款為65%,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75%,交付使用并結算完畢后付至95%”。目前,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被解除,工程尚未竣工,更談不上交付使用并結算,故被告只需支付65%的進度款。該65%的工程款為1412696.19元((2604147.99+已付80萬元)×65%-80萬元)。2、本案有5%的質保金未到付款時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在工程竣工滿兩年后的28日內支付。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解除,工程也未竣工,故退一萬步講,本案有質保金170207.40元((2604147.99元+已付80萬元)×5%)的付款期限未到。二、原告訴稱的停工損失346794元沒有直接的證據予以證明,是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是原告自身過錯所致。三、本案工程款的計息時間不應從2012年9月28日起計息,應付65%的工程款只能從雙方對賬確認之日起計息。包含5%的質保金在內的35%的工程款應在付款期限成就時計息。剩余65%的工程款應從雙方對賬之日起計息,因雙方在本案中沒有進行過對賬,故該利息只能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息,原告要求從2012年9月28日起計息沒有法律依據。四、本案不能援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否認某某公司法人人格,某某公司的三股東不應對原告的債務清償承擔連帶責任。第一、某某公司的三股東不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嚴重損害”原告的利益的行為。1、某某公司與其股東不存在人員混同。2、某某公司與其股東不存在財物混同,財產完全獨立。3、某某公司與其股東不存在財務、業務上的混同。4、某某公司不存在股權資本顯著不足的情形。第二、本案即便存在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也遠沒有達到“嚴重損害”的程度,且該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本案某某公司已付原告某某建設公司工程款80萬元,且只對某某建設公司負債,而無任何第三方負債。另一方面,已完工大部分的建筑工程仍然是某某公司的資產,某某公司的資產并沒有發生轉移,而僅僅是發生了資產形態的轉變,只要工程啟動并進入倉儲運營階段,某某公司完全有實力償還某某建設公司工程款。故本案原告即便存在損失,也遠沒有達到“嚴重損害”的程度,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截止目前,應付的工程款項尚不到150萬元。第三、原告某某建設公司對某某公司股東是否有濫用行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與濫用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義務,而其未能就此提供起碼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某某建設公司僅僅提供四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某某公司之大部分董事、監事在其股東單位“任職”,由此證明某某公司與三股東之間存在人員混同。一人多職現象在當前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交叉任職并不等于“人員混同”,人員混同亦并不等于各自公司失去了其獨立性。故原告某某建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本案即使要進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也只應由某某公司的支配股東某某物流公司負連帶責任,非支配股東某某控股公司、某某鋼鐵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辯稱,某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本案中某某物流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設立某某公司出資協議,擬證明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等三股東為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專門出資設立了某某公司。
證據二、某某公司呈批件,擬證明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實際上為三股東公司建設。
證據三、場地承包合同,擬證明三股東基于某某物流公司租賃的土地建設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后按出資協議約定轉為由某某公司租賃。
證據四、湖南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擬證明某某公司為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對外招標。
證據五、工程量清單報價,擬證明工程造價。
證據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擬證明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證據七、關于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材料價格上漲,請求調整部分項目綜合單價的報告。
證據八、湖南某某基建工程2012年4-7月份進度表及現場確認單,擬證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
證據九、湖南某某基建工程2012年7-8月份進度表,擬證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
證據十、工作聯系單(001、003號),擬證明原告施工情況。
證據十一、申請支付某某基建工程01-10編號簽證單工程款報告,擬證明原告曾請求被告某某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證據十二、結算書,擬證明原告編制的工程價款結算金額。
證據十三、建行電子匯款回單,擬證明被告某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70萬元的工程款。
證據十四、人員任職對比表,擬證明某某公司大部分董事、監事在三股東單位任職,人員混同現象嚴重。
證據十五、某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內檔資料,擬證明某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劉某甲,董事為姜俊清、劉興軍、楊鍵、石俊,監事為黃浩,經理為劉治國。
證據十六、某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內檔資料,擬證明劉某甲系某某物流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
證據十七、某某鋼鐵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內檔資料,擬證明姜俊清系某某鋼鐵公司總經理,楊鍵系某某鋼鐵公司副董事長。
證據十八、某某控股公司信息及內檔資料,擬證明楊鍵系某某控股公司股東、董事,石俊系某某控股公司股東、董事。
證據十九、2013年5月17日的《聯系函》,擬證明原告曾發函要求某某公司付款。
證據二十、收條,擬證明原告因卸土而向村上支付了62000元。
原告申請了證人劉曉龍到庭作證,證明臨近2012年農歷端午節時其以項目部的名義向被告某某公司預支了款項10萬元,匯到了原告項目負責人龔一青的銀行賬戶上。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對原告的證據質證如下:證據一,無異議。證據二,對真實性持保留意見,對證明對象有異議,不能證明湖南某某基建工程是由三個股東建設的。對證據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無異議,項目的負責人是某某建設公司的工作人員,有10萬元工程款存入了龔一青的銀行賬戶。證據十三,無異議。證據十四,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對證據十五,十六、十七、十八無異議。對證據十九有異議,雙方之間沒有進行結算,工程款欠款應當扣減10萬元。證據二十,無異議,反證明劉曉龍是某某建設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對劉曉龍的證言,被告方無異議。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的質證意見與前述質證意見相同。
被告某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某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公司章程,擬證明某某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證據二、某某注冊登記驗資報告及銀行詢證函,擬證明某某公司的三股東履行了法定的出資義務。
證據三、某某公司資金使用明細及各類付款往來憑據、工資表等單據,擬證明某某公司各股東不存在抽逃注冊資本等濫用股東權利的違法行為。
證據四、某某建設公司出具的報告,擬證明劉曉龍是項目負責人。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沒有發表具體質證意見,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對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均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原、被告舉證、質證和庭審陳述,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被告方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和證明力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二,因被告方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也不能證實其證據來源,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可。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十四,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十九,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至證據四,原告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和證明力予以確認。
綜合以上舉證、質證、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雙方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簽訂場地承包合同方式租賃了位于長沙市天心區原大托鎮披塘村招月壟組的集體企業勝和園制磚廠的約40畝土地,準備興建該公司擴大經營的倉儲基地,某某物流公司因此出資進行了土地平整、護坡設計施工等前期開發建設,并按照合同約定預付一年多的土地租金200萬元,后來因某某物流公司決定與被告某某鋼鐵公司和被告某某控股公司合作,三公司決定共同設立某某公司獨立運作建設該倉儲項目,三公司簽訂了《設立某某公司出資協議》,約定某某公司成立后該片土地轉由某某公司租賃。此后,某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登記成立,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由股東某某物流公司出資2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股東某某鋼鐵公司和某某控股公司各出資150萬元,持股比例均為30%,上述三股東均已經在2011年12月24日前將各自的出資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某某公司成立以后,該片土地承包人由某某公司承繼,由某某公司與勝和園制磚廠另行簽訂了合同期限為14年的場地承包合同(租賃期限14年,第一年土地租金200萬元,租金按年支付,前四年每年租金38000元/畝,四年后每年租金提高)。
某某公司成立后,某某物流公司委派其股東、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劉某甲擔任某某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某某物流公司派其總經理助理何某湘到某某公司任副總經理,派遣解龍光、沈碩任項目現場施工管理員。某某鋼鐵公司委派其總經理姜俊清、副董事長楊鍵擔任某某公司的董事(同時楊鍵系某某控股公司董事)。某某控股公司派遣其董事石俊擔任某某公司董事,派遣張超任某某公司財務負責人,派遣黎勇任某某公司總經理。某某鋼鐵公司的股東之一為某某控股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占某某鋼鐵公司股份的40%。
2012年3月被告某某公司對外公開招標,招標范圍為湖南某某倉儲基建工程,包括路基土石方、道路路面工程、排水工程、露天貨場行車梁樁基、行車梁、室內鋼結構加工車間基礎部分等,某某公司在招標文件中要求報價不得高于490萬元,計劃工期60天,自2012年3月底至2012年5月底。此后原告某某建設公司投標后中標,原告投標總價為4881881.44元(該投標價包括露天貨場1040147.57元,倉儲庫房336529.13元,門衛室化糞池64613.4元,裝飾工程423273.98元,安裝工程26844.77元,市政道路2819475.48元,市政排水170997.11元)。2012年3月29日,原告某某建設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正式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xbgcht-002)。該合同主要約定:工程名稱為湖南某某基建工程,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合同價款見投標書,材料價格按照《長沙建設造價》、《定額與造價》2011年第五期計算,沒有發布材料預算價格的材料和重要材料由發包方看樣定價;質量保修金為工程總造價的5%,保修金不計利息;工程款付款方式為: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至經審核的月工程進度款的6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約定工程款的75%,交驗完畢且按相關文件結算經審查后付至結算造價中工程款的95%,質量保修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滿一年后15個工作日內,原告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付清工程款余款;承包方在合同中承諾工程結算總價優惠4%。
以上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開始施工,至2012年8月,該倉儲項目所有地下管道與雨水井、流泥井均已完工,整體工程已完成約75%。2012年6月25日和7月13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分別支付了工程款10萬元和70萬元,共計已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萬元。2012年9月5日,原告曾向被告某某公司申請工程進度款,被告某某公司沒有支付,此后該工程被迫停工。
2013年2月3日,原告就已經施工完成的項目編制了結算書,原告在該結算書中主張的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共計3504147.99元,其中露天貨場701213.09元,倉儲庫房14689.14元,市政道路2319361.31元,市政排水334473.7元,其他簽證項目134410.75元。另外原告還同時提交了該基建工程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的停工損失明細表,主張因被告某某公司未付工程進度款致使該工程停工給原告造成了停工誤工損失為346794元,其中剩余鋼筋損失128544元,活動工棚租金1800元,架管租金5400元,扣件租金1050元,臨時設施及用水、電設施損失費用20000元,模板、木方機械設備處理等損失40000元,管理人員工資150000元,但原告未能就以上損失的具體構成提供明細證據,僅僅提供了1份上述損失的清單。被告某某公司在本案庭審中對于原告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金額3504147.99元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原告主張的上述停工誤工損失346794元。
此后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致函被告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704147.99元及停工損失346794元,被告某某公司總經理黎勇簽收原告發出的聯系函后至今未付拖欠的工程款。
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系其三股東為了自身倉儲方便而專門設立,除了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外,該公司沒有其他基建項目,因該倉儲基地尚未竣工,該公司也沒有具體經營業務,沒有任何營業收入。2012年下半年以來,因某某公司的最大股東某某物流公司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債務,另兩名股東某某控股公司和某某鋼鐵公司怕受其連累均不愿意向某某公司追加投資,故某某公司自2012年9月后實際上已經關門,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也因無錢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被迫停工。
某某公司成立后,其注冊資金500萬元除了支付原告的工程款80萬元以外,主要用于支付某某物流公司前期墊付土地租金200萬元,某某物流公司前期開發墊付款559162元,護坡設計費、護坡工程款437260元,貨場設計費48800元,變電箱移位款139000元,租用的辦公樓的裝修款21046元,辦公樓租金25800元,鋼結構廠房款520000元,承重檢測費15000元,員工工資310000元,以上各項大額支出共計4876068元,此外還有一些零星開支,至2013年5月底,某某公司賬戶余額為2.1萬元,其注冊資金500萬元已經基本用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以下兩個方面:
1、關于本案中被告方目前應付工程款的具體金額和利息起算問題。
原告和被告某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經墊資興建了某某公司的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并已經完成約75%的施工,被告某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進度款致使工程停工,屬于違約,應當承擔繼續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責任。關于被告某某公司應當支付的工程款的具體金額,被告方認為只應支付65%的工程款,因本案系因被告某某公司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而未能完工,現被告某某公司已經停業,非因原告原因造成,原告本可解除合同,現在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提前支付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但5%的質量保修金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在過了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期滿一年后才能支付,現在該工程尚未超過質量保修期,而且原告在合同中承諾工程結算總價優惠4%,故該5%的質量保修金尚未到付款期限,該5%的質量保修金應當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某某公司實際應當付給原告的工程款為2528940.59元(3504147.99元×95%-已付800000元=2528940.59元)。關于利息的支付,原告主張從2012年9月28日起支付利息,而被告方認為應從起訴之日起算,本院認為,原告于2013年2月3日才就已完工程編制結算書,此后原告不能提交證據證實該結算書送達被告某某公司的具體時間,但2013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發送聯系函主張了結算書上的工程款金額,被告某某公司總經理黎勇也已經簽收了原告發送的聯系函,有關工程款利息可從2013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催付工程款未果時開始起算。原告訴求賠償停工損失346794元,僅僅提供了一份損失計算清單,沒有具體損失構成的證據予以佐證,原告提供的該項請求證據不足,對其要求被告方賠償停工損失346794元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本案中某某公司的三股東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的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但是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為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對于究竟如何界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法院可以根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進行判斷,進而認定股東是否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連帶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一、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三、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關于何謂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本院認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在實踐中的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或者公司股東與公司在財產、財務、人員、機構、業務等方面高度混同,或者股東對公司進行不正當支配和控制等情形。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與公司從債權人籌措的債權資本之間明顯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資本現象,既包括股東出資低于最低注冊資本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出資雖然高于最低注冊資本,但顯著低于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雇工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
本案中,雖然某某公司與其三股東之間在財產、財務、人員、機構、業務等方面均是相互獨立的,三股東也已經足額繳納了出資且沒有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但從該公司股權資本看,某某公司的注冊資本只有500萬元,而某某公司第一年需要支付的土地租金即達200萬元,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這一土建項目的投資預算總價需要480萬余元(被告某某公司招標文件要求報價不高于490萬元,原告實際投標中標價為4881881.44元),除了以上兩筆大額支出外,某某公司明顯需要支出的其他大額費用還有護坡設計費、護坡工程款(實際支出了437260元),貨場設計費(實際支出了48800元),變電箱移位款(實際支出了139000元),鋼結構廠房款(實際支出了520000元),此外,某某公司維持運轉還需要其他如管理人員工資、員工工資、辦公費、水電費、業務費等日常開支,而從以上幾筆明顯需要的大額支出即可看出某某公司在設立時其注冊資本500萬元明顯不足,該公司在剛剛注冊成立九個月內即不能維持正常經營,其注冊資金都已經全部用完,僅僅支付了80萬元的工程款,無法付清正常的工程進度款,現被告某某公司已無其他財產,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某某鋼鐵公司、某某控股公司作為某某公司的股東,其投入的資本500萬元顯然不足以維持和應付某某公司獨立經營的起碼需要,該500萬元注冊資本與某某公司經營的規模和隱含的風險相比較明顯不足,意味著股東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將其投資風險降到最低,并通過公司獨立人格形式把過多的投資風險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即本案原告。
本案中雖然某某公司已經注冊成立,但是其倉儲基地尚未正式建成,某某公司尚沒有正式進行倉儲運營,某某公司從2012年下半年已經關門,除了這個基建項目外,該公司現沒有其他任何財產,只有支出,沒有收入,事實上不具備向外完全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原告施工的某某倉儲項目基建工程占用的土地系被告方租用的集體土地,不能以折價、拍賣該工程的方式實現工程款,原告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已嚴重受到損害。原告的工程款中有一部分屬于民工工資,如債權不能實現將影響到部分民工的生計,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本案的工程款系興建某某公司的倉儲基地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如果某某公司的股東不承擔責任有失公平。
故從公平正義和誠信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角度考慮,本案中可認定三股東的行為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三股東應當對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8940.59元,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79240.12元(此利息金額自2013年5月17日計算至2013年11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湖南某某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湖南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湖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賠償停工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1208元,由被告湖南某某倉儲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鋼鐵貿易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4707元(此款原告已經向本院預交,直接向原告支付),由原告負擔65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貴平
人民陪審員 唐紅伍
人民陪審員 黃海保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吳汪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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