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某犯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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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文刑初字第122號
公訴機關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中共黨員,柳林縣孟門鎮原黨委書記。2015年7月6日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文水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呂梁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決定逮捕,次日由文水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文水縣看守所。
辯護人孟亞軍,山西元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杜吉森,山西元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文檢公訴刑訴(2015)第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旭平、白鵬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及其辯護人孟亞軍、杜吉森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文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09年7月,山西宏盛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兼并山西柳林富安羅家坡煤礦有限公司,依照協議,宏盛公司應繼續履行富安公司每年給孟門鎮政府1000噸福利煤的義務。宏盛公司在兼并該礦后,因對該礦進行改擴建,并未實際履行上述義務。2012年8月,被告人賈某某任孟門鎮黨委書記,同年12月,賈向宏盛公司催要到該公司欠孟門鎮政府福利煤款30萬元(折合煤500噸),賈將該款直接侵吞,并用該款為自己購買斯巴魯越野車一輛及支付該車的上戶、裝潢等費用。2、2012年初,因山西汾西礦務集團雙某的采煤行為,引發孟門鎮吉家塔隧道南側發生山體滑坡,導致聚孟公路的部分路面被壓。同年10月,被告人賈某某將該路段的安全隱患清理工程承包給了其朋友康某,工程完工后,孟門鎮政府將90萬元的承兌匯票給了康,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9月左右,經協商,汾西集團承諾該工程款全部由其支付,被告人賈某某將該情況告知康某,讓康與汾西集團結算工程款(2014年,汾西集團分三次付給康155萬元工程款),同時將已給康的90萬元要回,后將其中的59、77萬元用于為鎮里的公務支出,余款30、23萬元被其侵吞,用于其個人及家庭支出。
案發后,被告人賈某某所貪污公款及所購車輛被呂梁市紀檢委暫扣并隨案移送。被告人賈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60、23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供了相應證據。
被告人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為其中30萬元購買的斯巴魯越野車是公車,不是私家車;30、23萬元中還有8萬元付給了馬某甲、馬某乙,應予扣除。
辯護人孟亞軍、杜吉森主要辯護意見是:
一、(1)、30萬元購買斯巴魯車不構成貪污犯罪,該車曾用于接訪,說明車輛用于公事,只是因車輛超標不能上戶選擇其它方式進行上戶,因此是違紀事件。
(2)、貪污302300元的數額需進一步核實。賈某某對其中馬某甲、馬某乙的詢問筆錄持有異議,證人馬某甲、馬某乙沒有出庭作證,其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賈某某實際支付12萬元,8萬元應從302300元中核減,總額為222300元。
二、(1)就涉嫌貪污罪而言,被告人賈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系自愿認罪并主動退贓,上繳車輛,可從輕處罰。
三、通過法定及酌定情節來看,可以對被告人賈某某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2009年7月,山西宏盛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兼并山西柳林富安羅家坡煤礦有限公司,依照協議,宏盛公司應繼續履行富安公司每年給孟門鎮政府1000噸福利煤的義務。宏盛公司在兼并該礦后,因對該礦進行改擴建,并未實際履行上述義務。2012年8月,被告人賈某某任孟門鎮黨委書記,同年12月,賈向宏盛公司催要到該公司欠孟門鎮政府福利煤款30萬元(折合煤500噸),賈將該款直接侵吞,并用該款為自己購買斯巴魯越野車一輛及支付該車的上戶、裝潢等費用。
2、2012年初,因山西汾西礦務集團雙某的采煤行為,引發孟門鎮吉家塔隧道南側發生山體滑坡,導致聚孟公路的部分路面被壓。同年10月,被告人賈某某將該路段的安全隱患清理工程承包給了其朋友康某,工程完工后,孟門鎮政府將90萬元的承兌匯票給了康,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9月左右,經協商,汾西集團承諾該工程款全部由其支付,被告人賈某某將該情況告知康某,讓康與汾西集團結算工程款(2014年,汾西集團分三次付給康155萬元工程款),同時將已給康的90萬元要回,后將其中的59.77萬元用于為鎮里的公務支出,余款302300元被其侵吞,用于其個人及家庭支出。
案發后,被告人賈某某所貪污公款被呂梁市紀檢委暫扣并隨案移送于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贓物斯巴魯越野車一輛移送本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賈某某供述證實
(1)、2015年5月7日呂梁市紀檢監察局談話記錄
主要內容,我原來交代的給款的那些不全是事實,現在向組織交待實際情況,我三次從康某手拿了90萬元是事實,但不是我向康某借的。2012年我因康某做的吉家塔隧道安全隱患工程給付了他90萬元承兌匯票,大概在2013年7、8月份我協調的由雙某支付康某該項工程款,這樣鎮政府付給的那90萬元承兌就多出來了,我就打算和康某往回要這90萬元。2013年元旦前后我給康打電話讓他準備30萬元現金,當天中午過后他就把錢送到了辦公室。我用這錢買了斯巴魯越野車,當時考慮自己是公職人員,突然間有錢買車怕影響不好,就叫的康某讓他和我去了太原,并把發票開到他的名下。2013年國慶前后我給康某打電話告訴他我有急用了,讓他準備30萬元現金,他給我送來錢后我跟他說雙某給他工程款了,鎮里給了的承兌他應該返還給我,我兩次拿的60萬元就從這90萬元里邊扣除,這樣他還欠我30萬元,我以后用了再問他要。這30萬元我陸續支付了一些零星工程和群眾的上訪開支。第三次從康某手拿款是2013年臘月中上旬,這30萬元其中2、5萬元我在過年期間買了衣服,其他支付了群眾地質災害補償、上訪開支和高某乙的工程尾款了。
(2)、2015年5月12日呂梁市紀檢監察局談話記錄
主要內容,我向組織坦白,2012年國慶以后,山西宏盛公司給過我30萬元款,這款是宏盛公司整合羅家坡煤礦以后,按原羅家坡煤礦和我鎮政府簽訂的合同,煤礦應該每年給我們鎮政府1000噸煤。我當時找的總經理屈某,說我剛當了書記支持一下,煤也可以,錢也可以,他后來說煤沒有,可以給鎮政府30萬元款。后來我就從宏盛公司拿了30萬元現金,放到我辦公室衛生間的鐵皮柜子里,鎮里其他人不知情,因為當時鎮政府配給我的公車已經跑了28萬多公里,我想換個車。這30萬元款我于2013年1月3日購買了斯巴魯越野車。那輛車實際上是宏盛公司給的30萬元買的,我原來記得不準確。車上在康某名下,實際所有權屬于我。康某給我的90萬元中實際因公支付了53、97萬元,其中支陳某己5000元,武奴生200元,陳記生500元,郭某130000元,郭根應2000元,高某乙337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柳林支公司60000元,車侯某5000元。其它的是我湊的。其余36、03萬元給斯巴魯車上戶、裝潢、上保險花了將近3萬元,支付我現在住的中淵大廈房屋尾款17萬元,2012年、2013年給我兩個兒子買電腦、手機、交學費大約6、5萬元,2013年底我自己買衣服花了2、5萬元,其他的7萬多元我2012年、2013年個人日常開支了。
(3)、2015年5月23日呂梁市紀檢監察局談話記錄
主要內容,2012年國慶前我向宏盛公司拿過30萬元是事實,當時煤的市場價是每噸600多元將近700元,是按500噸煤折算下來的,當時打的借款憑證上借款事由福利煤500噸,折款30萬元,落款我簽的是孟門鎮政府張某甲。2014年6月中陽檢察院調查我的有關問題期間,我擔心事情暴露,主動聯系屈某讓他把原來打的借款憑證從賬里抽掉,剩下的煤也不要了。我在要煤前就想的要給自己買個車,鄉鎮給我配的公車已跑了28萬公里,檔次也不高,如果以政府名義買越野車就超標了,縣里也不批準,也上不了戶,就想的給自己買了。
(4)、2015年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訊問筆錄
主要內容,我跟宏盛公司要錢的目的就是為了自己買一輛車,因為單位上原來的車已經破舊不堪了我想換一輛車。2011年我是鎮長知道他們欠鎮里福利煤,錢是我一人保管的,別人一概不知,因為上單位戶上不了,上到我自己名下或者家人名下也不合適,所以就借了康某的名字上到人家名下,實際上車是我自己的,我也沒有跟鎮班子成員說過車的具體情況。關于90萬元的事情從2013年8、9月份就知道雙柳煤礦要付全部工程款,我就有了自由支配的想法,所以在第二次跟康某要30萬元錢時,我就告訴他把90萬元給我退回來。
(5)、2015年7月24日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訊問筆錄
主要內容,我以前在文水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和紀委監察機關的交待都是真實的,2012年8月我在孟門鎮提任黨委書記后,心里就起意換輛車自己用,我以要福利煤的名義向宏盛公司拿了30萬元,之后不久就用這錢買了輛斯巴魯越野車,買回來后就我一人使用,鎮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根本不知道我用30萬元買車的事情。我對90萬元貪污部分如虛報工程情節沒有異議,具體金額以你們最后調查查明的數額為準。
(6)、2015年9月7日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訊問筆錄
主要內容,在紀委調查期間我有些事情沒有想起來,經過一段時間的回憶,我想起來虛假的條子中一部分是我的真實開支,一部分是我虛假捏的開支,我現在說的是真實的。其中給馬某甲4萬元的情況是在2012年臘月的時候,因雙柳煤礦采煤把馬某甲等7戶人家的房屋造成危房,他們上訪時馬某甲鬧的最兇,在我給他4萬元錢時,他們7戶已跟雙柳煤礦說好房屋補償款的事情,并且我記得還簽了協議,但他們還需要“三通一平”,我把錢給他時從筆記本上撕下一張紙讓他給我打了這張條子。上面的“4+6+少軍2”的字樣是我自己寫上去的,不是馬某甲寫的,錢我也沒給過馬某甲和馬某乙。
(7)、2015年6月17日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詢問筆錄
主要內容,我是2012年8月才擔任書記,時間很短就買車很顯眼,在當時許多鎮干部都是借用公司或個人的車,我也就用了康某的名字,買車的錢用的是福利煤的錢其他人不知道,包括鎮長在內所有的人都是開的自己的車,所以就不告訴他們車的情況,車就是為我自己買的。
2、證人屈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叫屈某,2012年至今任山西宏盛公司黨支部書記。我公司于2009年10月份兼并羅家坡煤礦,按照協議要每年付給孟門鎮政府1000噸煤,但煤礦效益不好一直未履行。2012年秋以后賈某某多次打電話說我們公司欠孟門鎮政府1000噸煤,最后商定先支付30萬元,當時給的是現金,讓賈某某添了我單位的借款憑證。2014年6月的一天,賈某某和我溝通抽了自己的手續,我給公司打了收條入了賬。那時候他也沒具體說要的是哪年的,給他錢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確實欠政府四年福利煤,二是我們需要得到鎮政府的支持。其中第一個原因是主要的,當時要錢說的也是給政府要。
3、證人康某證人證言
主要內容,2012年國慶節的時侯,我接到賈某某的電話問我有無機械,可以馬上做個工程。我記的10月20幾號做的,做了兩個月的時間就完工了。是賈某某具體協商做的預算,預算合同價320多萬元,最后說以縣里審計結果為準。2013年7、8月份,賈某某讓我跟雙某配合一下完善工程手續,說雙某能給點錢。2013年9月份,也就是第二次要30萬元時,他告訴我最后工程款是要跟雙某結算。2013年國慶前的時候,我才跟雙某補簽了合同,最后我得了155萬元,這手續在汾西工程處能查到。2012年臘月27或28日,賈某某告我說鎮里給不了那么多錢,先給我90萬元承兌匯票。我第一次給賈某某30萬元是2012年臘月22日,他說有急用問我借30萬元,在辦公室給的他現金。第二次是2013年9月23日,電話里也是說要借30萬元,但見面后告我說工程款由雙某出了,這樣鎮里給的90萬元得退回來,以前借的加上這次的30萬元合計60萬元就算在退還的90萬元里,剩余30萬元他什么時候需要就跟我要。跟孟門鎮政府簽訂的合同名稱是1#安全隱患處理工程、2#安全隱患處理工程;跟雙某簽訂的合同名稱是雙柳煤礦吉家塔隧道南側邊坡處理;虛假合同名稱是1、曹羅溝1#壩、2#壩工程,2、吉家塔溝道造地工程。這三個合同實際是同一個工程。2013年元旦,吉家塔工程已做完,賈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跟他到太原買一部車,還有他的司機賈某甲,路上賈某某問我拿的身份證沒有,說要以我的名義購買,錢是賈某某付的,只是用我的身份證上了戶,手續辦到了我名下,留的電話是司機賈某甲的。
4、證人賈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是孟門鎮鎮政府的臨時工,給書記賈某某開車,我開的斯巴魯車不是孟門鎮政府的,行車證上的戶名是康某。這輛車是在2013年1月從太原購買的,當時康某從車里拿上他的身份證和一個黑包給了我,讓我結算的。黑包是賈某某的,我倆從柳林到太原他就拿的了。行車證、保險是賈某某安排我辦理的,費用也是他給我的。上戶、繳稅、裝潢、交保險大概花了3萬多不到4萬,這些票據沒計劃報銷,也就沒有保存。車接回來后,由于賈某某夫婦不會開車,所以一直是我開,此車有時接訪用過。
5、證人柳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叫柳某,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任柳林縣孟門鎮黨委副書記兼政協聯絡組組長,2012年8月至今任柳林縣孟門鎮黨委副書記、人民政府鎮長。2012年春季開始進行的五里后村的劈山改溝工程,我參與了這項工程的協調工作。主要是參與前期土地賠償工作,定賠償標準和鎮里墊付賠償款沒經孟門鎮兩委會研究,是我和賈某某商量決定的。我記得是在2012年8、9月份鎮里墊付的,共計371162元,后面占地的三戶共補償了20多萬元,一共墊付了67萬多元。就補償問題和雙某的協議上是884418元,因為還有一部分村集體的地和毀壞了鎮通道綠化的樹。這筆錢我后來才知道收回來了,但沒有進孟門鎮財務賬。2012年10月份左右,康某給孟門鎮做吉孟線的隱患排除工程,到臘月已完工,這工程我不清楚,是賈某某負責的。當時賈某某和我說從雙某要了90萬元承兌匯票,具體這錢是做什么、為什么給我都不知道,他也沒和我說。2014年7、8月份中陽檢察院查到雙某付了康某100多萬元工程款,賈某某才告我說90萬元承兌匯票是雙某給孟門鎮的劈山改溝工程補償款,并讓我把和康某原來簽的兩份合同作廢,重新簽訂一個打壩造地的工程合同,我考慮各方面的原因就給他簽了字,但我說90萬元必須進賬,走正規手續再付,但到現在也沒進賬。宏盛公司是否按合同供應孟門鎮人民政府1000噸煤我不清楚,企業的事都是賈某某負責的。賈某某是否給過其他人錢我也不清楚。
6、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05年我到孟門鎮工作,一直在辦公室工作,2007年擔任報賬員至今。2012年農歷臘月底,書記賈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拿上一萬六七千元現金到雙某取一張承兌匯票,金額90萬元,當時雙某給孟門鎮出具了15582元的現金收據上的簽字也是我簽的。當時是煤礦上一個叫楊文山的人給我提供了一張二聯收據,金額884418元,我在上面蓋了鄉政府的公章,但我沒有拿存根聯。是賈某某讓我先拿著我就沒交到鎮財務。我拿回匯票后也沒有告訴其他領導,過了兩三天,有一個人到我辦公室拿的書記、鎮長簽字的聯簽單和一張收據,金額90萬元,我就給賈某某打電話問明情況后,就把承兌匯票給了他。市紀檢委調查開這事后,賈某某把我叫到他辦公室,讓我整理了他手中的一些開支票,并讓我在一個單子上記載下了他說的沒有票據的開支和有票據的開支。在市紀檢委調查時我做了假證,后來又如實說清了。
7、證人楊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是2013年4月到孟門鎮任武裝部長的,到孟門鎮以來,我沒有見過賈某某乘坐過斯巴魯越野車,也不知道他購買過斯巴魯越野車。只見過他坐過“現代”小轎車和縣里配的“長安”車。
8、證人任某證人證言
主要內容,我是2011年4月任孟門鎮副鎮長的,我沒有見過賈某某乘坐過斯巴魯越野車,也不知道他買車沒買車的情況,原先他坐的一輛“現代”轎車,后來坐的縣里配的“長安”轎車。
9、證人劉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是2013年5月任紀委書記的,賈某某沒有開過鎮兩委會說他換車的事,我不知道賈某某購買過斯巴魯越野車,也沒有見他乘坐過。
10、證人馮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2005年至今一直任孟門鎮副鎮長,賈某某任鎮長時坐過一輛現代伊蘭特車,后來他又借的坐過一輛桑塔納4000,我記得現代車也是借的,鎮里沒有給他派過專車。賈某某也沒有跟我說過要買一輛越野車,我也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
11、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2011年4月任孟門鎮副鎮長,我任副鎮長期間,書記賈某某沒有開過兩委會說他買車的事,我也不知道他購買過一輛斯巴魯越野車,也沒有見他乘坐過。
1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于2008年在孟門鎮參加工作,2013年4月任黨委委員、組宣委員至今,我沒有參加過賈某某書記因工作需要要買車的會議,也不知道他買過斯巴魯車,也沒見坐過,我見他平常坐的是縣政府派的長安車。
13、證人陳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于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在柳林縣孟門鎮任人大副主席,在這期間是賈某某任書記,他沒有跟我說過要換車,我也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也沒見過他坐斯巴魯車。我剛去孟門鎮時,他坐的一輛舊現代車,聽說是借的,去年是縣里統配的長安車。
14、證人賈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是賈某某的大兒子,1995年7月24日生,于2012年秋考入四川大學,大學的學費都是我爸爸給的,從2013年正月到2014年正月共給我4萬元,在2013年年底時,又給了我1萬元,我在網上購買了一臺戴爾外星人電腦,花費9800元。在考上大學前,我爸給我買過一個三星手機,價格800元,到學校后丟了,我媽去看我時又給我買了一個oppo手機。在寒暑假期間,我爸會給我幾百元的零花錢。
15、證人賈某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于1997年9月1日出生,是賈某某的兒子,2013年我上高一時,每個學期學費1千多元,都是我爸交,還有每月給我4、5百元的生活費,這樣算下來一年給我1萬元左右,具體的我也記不清,還有就是我找的補課老師補課費也是我爸交,具體多少我不清楚。
16、證人陳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和賈某某是夫妻關系,我倆是2003年結婚的,現在住的中淵大廈的房子是2011買的,最后一次交錢是在2013年,房子總價89萬元。房款都是賈某某交的,交房子的錢沒有從家里拿過一分錢,房子沒有購買合同。最近幾年我本人沒有買過貴重衣服,賈某某買過兩件,但具體花了多少錢,在什么地方買的我不知道。
17證人白亞利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從2010年12月至今一直任宏盛能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出納,記得在2012年底給過屈總領的一個人30萬元現金,那人我不認識,后來聽說是孟門鎮的書記,當時打的條子寫的是“張某甲”,只是后來我們屈總把那張借條撤走,換成屈總的條子了。
18、證人王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叫王某,于2009年6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雙柳煤礦基建科科長,在2011年秋到2012年秋我們做過吉家塔隧道維修加固工程。具體招投標手續是基建科跟我們汾西礦集團的工程處辦理的,手續是在2013年9、10月補辦的,意思是工程做完才補辦的手續。當時的手續主要是孟門鎮書記賈某某跑的讓我們辦理,不是康某辦的,我們跟汾西礦集團工程處辦理了招投標后,工程處又跟工隊辦理的分包手續,具體跟哪個單位分包的我不知道。因為工程款是礦上出,所以在維修前測量了土方,中標合同價也是根據我們測出的土方算出來的,中標價181、4325萬元。
19、證人師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于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任汾西集團雙柳煤礦礦長,2014年5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副總經理。在2012年10月份左右吉家塔隧道南邊發生山體滑坡,孟門鎮黨委書記賈某某找到我們,要求礦上處理這件事,我當時答應鎮政府搞個工程預算并施工,礦上負責結算。后來我就安排分管基建的副礦長張某乙具體負責,具體細節我就不清楚了,礦上支付多少以付款手續為準。
20、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從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一直就在汾西集團工作,2010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汾西集團雙某基建礦長,2014年5月后調到汾西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安公司任經理。我在雙某任基建礦長期間,參與過吉家塔隧道南側邊坡處理工程,大致時間是在2012年3、4月份,雙某運輸專線上的吉家塔隧道南側發生滑坡,經和礦長商量由礦上出錢鎮政府組織治理。按集團內部程序報批工程計劃、方案、審批等手續,進行招投標,然后由鎮政府組織工隊對吉家塔隧道南側邊坡進行治理,結算時我們按工程量付工程款。實事求是講這個工程是完工后,計算出工程價格又補的相關報批手續和招投標手續,具體付款情況以財務上的數據為準。
21、證人陳某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12年時孟門鎮書記賈某某給過我打掃公路的衛生補助費6000元,每月500元。2013年領過4個月共2000元。錢不是一次性領的,剛開始還打個領條后來領條也不打了。(出示今領到監督衛生補助壹仟伍佰元,陳某丙、1、26領條)這張領條不是我打的,我也沒有領取過這1500元。
22、證人郭跟應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雙某修路占了我的地,堵了我去地里的路,我找他們要求補償,后來賈某某答應我補償的事他協調解決,大概是在去年春節前在他辦公室給了我2000元。(出示郭跟應2014年1月27日領取2000元領條)時間是領條上的時間,條子也是我寫的。我沒有從鎮政府領過危房補助款,(出示2013年2月2日郭跟應領取危房補助款3000元領條)肯定沒有從賈某某手領取危房補助款,這張條子字不是我寫的,章也不是我的。
23、證人陳某丁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出示陳某丁領條及花名表)2012年賈某某書記安排我把吉孟線我村的那段路清理一下,當時開支人工費用2640元,附有具體的明細。做完后賈某某書記讓我打張領條,由我負責給其他做工的人,條子我給了張某甲,后來我沒有催要這錢,他也沒有給我。
24、證人韓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12年7月到2014年6月這段時間,我在柳林縣凌志集團做過保安人員。當時因為該集團不允許我們辭職,還拖欠半年的工資兩萬多元,我們就去找賈某某書記,他先給了我們每人1萬元,說等他跟凌志集團要回工資后再給我們,我們就給他出了一張便條收據。
25、證人李某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13年7月的時候,我村韓某介紹我去柳林柳家莊煤礦工作,因為總欠工資,我和韓某去孟門鎮上訪過,找了兩三次才找到賈書記,他從包里拿出2萬元分別給了我倆,我們還給他出了領條。他說剩下的他給我們要,但到現在也沒再給過我一分錢。
26、證人陳某戊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出示領條“今領到救助款貳仟元。陳某戊、2013、2、7)這不是我寫的領條,我也沒領取過這2000元。
27、證人白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因為上訪的事賈某某給過我1000元,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不會寫字,但我給他條子上簽過字,并蓋了我個人手章。賈某某就給過我這一次錢,其他都是從鎮里財務上領的。
28、證人白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在2013年2月份從孟門鎮書記賈某某手里領取過2000元的危房補助款。(出示領條“今領到危房補助款貳仟元。白某乙,2013年2月2日”)這就是我給賈某某出的領條,簽字也是我簽的。
29、證人穆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09年左右我在柳林縣城住的,村干部給我打電話說要把我的4畝坡地推成平地,而且給三年青苗款。后來我回村一看,整個地都沒了,土也拉走了。我就找孟門鎮政府說這事,他們推脫不處理,后來我就去上訪,到了2012年縣委各部門開會解決我的事情,最后定下一共賠償我17萬元。孟門鎮當時的鎮長賈某某答應給我解決這事,然后從2012年陸續給了我11、6萬元,我從鎮里財務上張某甲手領過48640元,經賈某某手給過我67360元。(出示穆某領取11000元土地補償款的條子)這張條子肯定是我本人打的,這錢不是一次性給的,是給了好幾次錢后匯總出的條子。
30、證人馬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因雙某采煤造成我們村幾家住房損害,把我家的房子成了危房。后來孟門鎮人民政府說他們協調處理這事,我記不清從書記賈某某還是鎮長柳某手里領過4萬元,后來我們七家就房屋補償達成了協議,按協議賠償我21萬多元,給的是承兌匯票,我記不清當時扣了這4萬元沒有,如沒扣就是等三通一平的事一起辦,給我多退少補,除這21萬多元和4萬元的事,孟門鎮再沒有補償我錢。
31、證人馬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因雙某把我們的房屋震塌,我曾找過賈某某,但鎮里沒有給解決過補償款,我和我哥就不在一塊住的,我哥馬某甲也沒有給過我補償款,條子上寫的“4+6+少軍2”的字樣不是我出的,我也沒有得過這錢。
32、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在賈某某任書記以前,我承攬過鎮里的一項修建工程,到賈某某任書記時還欠我32萬多元工程款,他任書記后我多次找他,他當時答應每年給我2萬元,但直到他被抓共給了我11000元,是分三次給的,一次4000元是在他辦公室給的、一次5000元和一次2000元是他安排馮某乙給的,給4000元和2000元時我記得沒有出過手續。
33、證人馮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于2009年至今一直任辦公室主任,我記不清是去年還是前年,我們賈某某書記讓我給陳某某送過2000元錢,當時賈書記沒有告我原因,我還是拿自己的錢墊的,后來賈書記把錢給了我,我確實記不起是否還給過他錢。
34、證人高某甲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在保險公司工作,業務壓力重,所以就想讓賈某某書記給全鎮人民辦點自然災害責任險。我多次找他說,最后他同意辦理8、1萬元的保險,對象是全鎮的老百姓,在2013年6月27日正式與人保公司簽訂了合同,但保費幾個月也沒有給。2013年12月20日在他辦公室里先給了我6萬元,說剩余的2、1萬元以后給我,并讓我出具了收條,我已經把發票給了他,但他要求我出,我就給他出了個收條。剩余的2、1萬元至今未付。
35、、證人高某乙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13年夏天我維修過我們嶺上村的三段路,做過三段路的水泥硬化工程。當時我跟孟門鎮政府簽訂過三份維修工程協議,但這三份協議以及工程對應的驗收單、結算書等手續,我都給了孟門鎮賈某某書記了。工程總價為352690、51元,我陸續從從賈某某手里領過30多萬元,準確數額我記不清了,反正我記得還欠我1萬多元。(出示領條“今領到工程款叁拾叁萬柒仟元正。高某乙、2014年1月27日)這張領條是我打的,手章也是我的。
36、證人陳某己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04年孟門鎮政府對孟門鎮舊街進行拆遷改道,當時政府和我們簽了一個簡單協議,但協議沒有明確寫賠償金額。后來我多次找孟門鎮政府交涉,賈某某只是在我們多次要求后,于2013年11月4日給了我伍仟元的建房補助。是賈某某簽字后,讓我找一個叫娥娥的領的,是取的現金。(出示領條“今領到建房補助伍仟元正。陳某己、2013年11月4日),這張領條是我本人書寫。
37、證人車侯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2010年的時候,我縣凌志集團采煤造成我原來的房屋那一片地面塌陷,我聽說凌志集團補償每戶4萬元,但名單上沒有我的名字,我就開始上訪,后來賈某某書記答應給我8萬元,但到現在為止只給了我2、5萬元。4000元是賈某某給的我現金,卡上打了1000元,到2014年臘月賈某某又安排財務給我打了2萬元。其中5000千元給賈某某打了個領條,2萬元給鎮里財務出了領條。(出示車侯某領條一張)這是我給賈某某打的領條。
38、證人郭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因為雙某挖煤點炸藥時把我家的四口窯洞給震塌了,而雙某賠償的我太少,我就上訪,后來我從賈某某書記手中取過窯洞補償款13萬元,是分兩次取得。他當時說是他個人先把這個補償款給我,然后他再跟雙某要,協商時在他辦公室就我們兩人。(出示兩張收條復印件)這兩張收條是我給賈某某出的。
39、證人陳某庚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于2004年至2014任孟門村的黨支部書記,我認識賈某某書記,和他有經濟上的往來,在2014年5、6月份借過我的錢,先后三次借過30萬元。在此期間去北京接訪我又墊支過2、5萬元,賈某某答應給我處理。借我的錢沒有給我出過手續,在2014年底給過我11萬元,還有19萬元的借款和2、5萬元的墊支款沒給我,實際上2、5萬元也是借上我的錢,他拿的開支的。
40、證人成某證言證實
主要內容,我從1987年至今一直在農經站工作,2012年度五里后村7戶補償款是經過我們農經站支付的,有農經站2013年3月份第3、4號記賬憑證,是支付給他們村的馬某甲了,因為其他6戶出了委托書,同意一并支付給馬某甲。這是雙柳煤礦和他們村里協商定的,當時都簽有協議
41、戶籍證明賈某某出生于1972年1月13日。
42、任職證明賈某某于2011年3月8日任孟門鎮政府鎮長,2012年任孟門鎮黨委書記。
43、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貨物進口證明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康某身份證等復印件說明森林人2498cc越野車(斯巴魯)購買及上戶、納稅情況。
44、聯簽單、承兌匯票、收條及部分虛列開支。
45、賈某某購房交款收據
46、呂梁市紀委調查組盧某某、成某某情況說明賈某某主動交代其向山西宏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索取賄賂30萬元,用于個人購車。
47、山西宏盛公司現金憑證
48、柳林孟門鎮政府函、柳林交通局便函、山西汾西礦業集團預算審批表、招標審批表。
49、孟門鎮記賬憑證、聯簽單、拆遷安置協議、吉孟線五里后段劈山改溝占地補償費領取花名表、占地補償協議。
50、文水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說明
51、孟門鎮實際付征地款資料、雙柳煤礦付征地款資料、虛假工程承包合同。
52、雙柳煤礦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標文件、付款情況說明、山西力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授權書。
53、嶺上村段公路維修工程資料。
54、賈某某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聯辦煤礦協議書、股權轉讓協議書。
55、康某證明材料及銀行卡記錄、森林人2498cc越野車的信息資料。
56、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照片、光盤、柳林縣紀檢委暫扣證及贓款收據。
被告人賈某某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有:
1、申請我院調取證據一份(市紀委調查組成某某、盧某某)
主要內容,柳林縣孟門鎮原黨委書記賈某某在呂梁市紀檢委調查組對其進行“雙軌”期間,給其家屬陳某乙寫過一封要求上交調查組違紀資金36、03萬元的家信,給車輛保管人康某寫過一封將價值30萬元的斯巴魯越野車上交調查組的書信。
2、被告人賈某某寫給妻子陳某乙、康某的書信各一份
3、康某當庭作證
主要內容,紀檢委成某某給我看過賈某某寫給我的信,沒有給我原件,我用手機拍了一下和律師提供的一樣。
經本院通知證人陳某戊當庭作證
主要內容,當時檢察院向我調查時,我說沒領過錢是因為我不知道情況,后來問我媽說她代我領過2000元,但不清楚是否打過收條。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602300元,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其行為構成了貪污罪。被告人賈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辯護人主張的其中30萬元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被告人賈某某付馬某甲、馬某乙補償款數額應為12萬元,其中8萬元應從貪污數額中核減,因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且于法無據,故不予支持。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贓物斯巴魯越野車一輛予以沒收;贓款302300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郭宗耀
審 判 員 王雙巧
人民陪審員 郝麗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馬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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