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樊某與蔡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418)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105民初6638號
原告樊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巴南區。
委托代理人林燕青,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江北區。
委托代理人王劍,重慶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麻文靜,重慶縱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樊某與被告蔡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偉偉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燕青,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劍、麻文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2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毆打辱罵原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為了家庭不走向破裂,多次原諒被告,然而被告本性難改,和好后因為一點小事又會大發雷霆并動手打人。原告無法忍受被告的所作所為,于2015年5月離家后與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購買了位于重慶市江北區建東一村敬業大廈X-X房屋一套、長安悅翔轎車一輛,并置辦了家具家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請求判決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蔡某辯稱,我與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沒有實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5年5月外出務工致使我們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重慶市江北區建東一村敬業大廈X-X房屋一套、長安悅翔轎車一輛是婚后共同購買的,但在支付重慶市江北區建東一村敬業大廈X-X房屋首付款時我母親出資了12萬元,應當由我們共同償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5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雙方曾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在開庭審理中,原告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查詢單、短信截圖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標準。原告主張其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但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達到法定離婚的情形,且被告亦不同意離婚。原、被告于2010年登記結婚,應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曾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關心、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夫妻關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樊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偉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喻沿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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