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訴耿某撫養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909)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蕭民一初字第02172號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蕭縣。
委托代理人:王玉峰,安徽陳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耿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蕭縣。
委托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訴被告耿某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興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峰,被告耿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原告周某與被告耿某于201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約定于2015年2月14日舉行結婚儀式。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舉行儀式就同居生活,于20**年*月**日生下女兒耿雅某。女兒出生后,被告發現不是自己所一直希望的男孩,就產生了悔婚的念頭。在婚期前把10萬元彩禮偷走,并在約定婚禮當天不辭而別,這使原告及其父母在眾多親朋好友的面前喪失顏面,名譽受到極大損害。被告悔婚后,一走了之,對原告及女兒不管不問,且不顧原告的一再請求,拒絕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不履行作為父親的法定義務。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女兒耿雅某,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耿雅某撫養費216000元(每月1000元,18周歲)。
原告周某針對其訴訟請求、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欲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證據2、孕產婦保健手冊、門診病歷和出院記錄,欲證明原告曾因懷孕就診;證據3、出生醫學證明和預防接種證明,欲證明耿雅某為原、被告女兒;證據4、原告購買奶粉和尿褲收據,欲證明原告曾為耿雅某購買過生活用品。
被告耿某辯稱:原告在訴狀中所述十萬元彩禮,該彩禮并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均無需履行也不需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被告因患有**,生活尚不能自理,且治療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費用,再此之前,被告也購買了奶粉等日常生活用品,盡到了力所能及的撫養義務。鑒于被告身體狀況,現無力撫養女兒耿雅某,故同意女兒耿雅某由本案原告撫養,但撫養費用因客觀原因無法支付,應駁回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
被告耿某針對其訴訟請求、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某某世紀寶貝孕嬰館出具的證明一份,欲證明被告已盡到力所能及的撫養義務;證據2、被告的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診斷證明以及治療所花費的醫療費票據,欲證明本案被告現患有**,已經多次住院治療,但仍未治愈,缺乏撫養子女的能力,同時被告因疾病已經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費,家庭經濟極其困難。
經過法庭舉證、質證及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原告周某與被告耿某于201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舉行儀式就同居生活,于2015年1月23日生下女兒耿雅某。于2015年2月14日準備舉行結婚儀式時,被告耿某不辭而別。現原告和女兒耿雅某回娘家生活,并起訴來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撫養費,至女兒耿雅某18周歲。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本案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女的生父耿某,應當負擔女兒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7981元/年,本院依法支持300元/月。原告要求被告給付18年撫養費過長,本院考慮以后物價因素影響撫養費的使用價值,本院本次訴訟支持10年,以后原告可根據實際情況再另行主張。被告稱患有**,無勞動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耿某于2015年6月1日后每月給付原告的女兒耿雅某撫養費3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給付第一年撫養費3600元,從第二年起,每年的6月1日前一次性給付每年的撫養費3600元,直至耿雅某滿10周歲止;
二、駁回原告周某對被告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興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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